預防異常工作負荷促發疾病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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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預防異常工作負荷促發疾病計畫: 
  • 附件一、預防異常工作負荷促發疾病健康管理流程圖: 
  • 附件二、個人及工作疲勞量表: 
  • 附件三、預防異常工作負荷促發疾病評估表:  範例1 範例2
  • 附件四、勞工健康服務會談諮詢及建議採行措施紀錄表:  範例1 範例2
  • 附件五、預防異常工作負荷促發疾病改善追蹤管制表:
  • 附件六、預防異常工作負荷促發疾病執行成效統計表: 
  • (職安署指引)異常工作負荷促發疾病預防指引(第二版): 

Q1. 為何已經計算FRS,還需多加「有無心臟病或中風病史」來評估腦心血管疾病風險?

FRS計分有包含年齡、血壓、膽固醇、抽菸、糖尿病等因子,但並未納入重大腦心血管過去病史。若員工曾發生過心肌梗塞或中風,且尚未治療穩定,單獨只用FRS來推估,實務上可能會低估員工未來再次發病的風險。

Q2. 可以所有參加健檢之員工,無論FRS高低,都先填寫疲勞量表嗎?

可以,工作資料理論上蒐集得越完整越好,例如可在臨場巡迴健檢時一次發放回收、或讓員工使用公司內網平台線上填寫。但實務上,許多公司並不容易集合員工(例如健檢是不同時間員工自行至各醫療機構受檢),或難以確保填答品質(巡檢時員工一下要填太多表單,常常填太快或誤解題意)。所以此版本才調整為,FRS高風險者在會談諮詢前填寫,員工若不清楚題意可詢問職護,醫師會談時也可直接釐清員工實際疲勞情形。

Q3. 為何不同計畫,但建議採行措施紀錄表格式皆相同?

  • 可避免不同計畫相近表單疊床架屋,也使整體勞工健康服務執行之邏輯更一致、有條理。
  • 與多重主訴之員工會談評估後,醫護人員不需再將相同的建議,重複填寫於不同表單。
  • 將建議紀錄表與各計畫之評估表獨立分開,較能保護員工隱私。會談完若有必要,需告知、會簽單位主管或其他部門協助配工時,不需再提供所有問卷及評估表(內含太多員工詳盡之健康、工作資料),單純檢附附件四供參考即可。
  • 評估工作內容後提供工作適性建議,是勞工健康服務的核心價值。並不應侷限於特定計畫、或特定表單才執行,工作適性建議也並非只有職醫才能填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