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案判例彙編|2025.12.24更新:
本表內容由AI分析彙整。完整裁判書請查詢司法院檢索系統。
| 裁判字號 | 原告主張 | 判決結果 | 判決理由 | 主要法條 |
|---|---|---|---|---|
| 113年度上易字第520號(114/12/17) | 賀OO要求處理私事(穿搭、買花);言語威脅「主管可為所欲為」;施壓投訴信箱、鼓動同事詆毀;改派非職掌業務、午休改簡報、孤立座位。 | 駁回(上訴人敗訴) | 法院認定言行屬朋友間對話或合理管理權行使;工作指派及變更具正當目的,難認有惡意霸凌。 | 民法第184、185條、勞基法第10-1條 |
| 113年度勞上易字第36號(114/12/17) | 經理頻繁調動工作;大廳公開斥責;設立私刑罰則(打錯字罰10元);指示墊付電費;煽動同仁連署排擠。 | 駁回(原告敗訴) | 職務調整係因業績不佳,罰款機制未執行,墊付費用為慣例,連署書為員工自發,查無主管唆使證據。 | 民法第184、188、195條 |
| 114年度勞訴字第51號(114/12/12) | 原告為身障人士,主張遭受同事霸凌;被告以試用期不合格為由資遣,未進行績效改善。 | 勝訴:確認兩造僱傭關係存在 | 被告未對身障員工履行「合理調整」義務,逕以不能勝任為由終止契約,構成權利濫用且具歧視性。 | 勞基法第11條第5款、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16條 |
| 114年度自字第1號(114/12/12) | 被告施OO寄送公開信,指控原告賈OO霸凌會員致其送醫。 | 被告有罪:處拘役25日 | 被告言論屬誹謗性言論,僅憑聽聞即散布「霸凌大魔王」等語,未盡合理查證義務。 | 刑法第310條第2項 |
| 114年度收異字第9號(114/12/11) | 長期遭雇主積欠薪資;職場霸凌致身心惡化、逾期居留。 | 聲請駁回:維持收容處分 | 受收容人坦承逃逸是為了賺錢,並無遭暴力或不當言語辱罵之實,難認有霸凌導致逃逸之情形。 | 入出國及移民法第38條 |
| 114年度勞訴字第241號(114/12/10) | 楊OO在群組以「鬼扯」辱罵;吳OO以「小學生的整理」形容報告並咆哮、考核不公、阻礙升等。 | 駁回(原告之訴駁回) | 言論屬對工作之個人主觀意見,雖不客氣但未達侵權;升等需經多層審核,行為未達霸凌通念。 | 民法第184條、第195條 |
| 114年度勞訴字第200號(114/12/10) | 遭法政處副處長職場霸凌;被告未採取安全保護措施;非法將原告調職至政風室。 | 駁回(原告之訴駁回) | 調動係基於原告在申訴委員會中表達的意願,且薪資與地點均無不利變更,不構成違法調職。 | 勞基法第10-1條、職安法第6條、第39條 |
| 114年度勞訴字第60號(114/12/09) | 主管黃OO等4人長期監視上廁所時間、跟蹤至茶水間、言語騷擾、限制加班及刻意孤立。 | 駁回(原告之訴駁回) | 主管詢問去向係因原告離座時間確實較長,屬合理管理範疇;錄音顯示主管語氣無重大侮辱。 | 民法第184、195條、勞基法第14條 |
| 114年度救字第219號(114/12/09) | 長期遭陸OO職場霸凌致患重度憂鬱症,無法工作且無收入。 | 駁回(聲請訴訟救助駁回) | 程序裁定,原告未提出證據以釋明其確實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 | 民事訴訟法第107、109、284條 |
| 114年度司他字第543號(114/12/05) | 請求給付加班費;主張遭受職場霸凌請求非財產上損害賠償。 | 裁定(確定被告應繳納訴訟費用960元) | 本件係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原判決被告應負擔24%之訴訟費用。 | 勞動事件法第12條、民事訴訟法第77-22條 |
| 113年度勞上字第482號(114/12/04) | 遭司長不當調任及降職;專案未獲公允敘獎;長期不友善工作環境構成霸凌,侵害健康。 | 駁回(上訴人敗訴) | 調職及考績救濟已逾期;敘獎屬機關考核標準而非公法請求權;國賠訴訟類型選擇錯誤。 | 公務人員保障法第25、30條、行政訴訟法 |
| 114年度勞簡上字第1號(114/12/03) | 不當剝削、工作量超負荷;給予不公考績、無職務代理人;申訴期間遭言語歧視。 | 駁回(上訴駁回) | 考核經層層核定;公司有安排代理人,且證據不足以證明有集體歧視霸凌。 | 民法第184、195條 |
| 113年度訴字第4283號(114/12/01) | 獨董會議中以「荒腔走板」、「邪門」羞辱專員;不當施壓協理並阻擋升遷。 | 部分勝訴(被告應給付11,892元) | 法官認定被告言行確有羞辱及職場霸凌;但因未能證明具體財產損失,駁回大部分賠償。 | 民法第179、184、544條、職安法第6條 |
| 114年度訴字第976號(114/12/01) | 原告與被告保訓會間之職場霸凌事件提起行政訴訟。 | 駁回(原告訴駁回) | 原告起訴未依裁定補繳裁判費4,000元,起訴不合程式。 | 行政訴訟法第98、107條 |
| 114年度審簡字第2452號(114/11/30) | 李OO趁許OO未登出,無故取得其「職場霸凌相關資料」電磁紀錄。 | 勝訴(處拘役50日,緩刑3年) | 被告明知為他人私人文件卻擅自取得。考量被告認罪並和解賠償,准予緩刑。 | 刑法第359條 |
| 114年度勞補字第851號(114/11/28) | 請求職場霸凌與性騷擾之損害賠償。 | 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24,900元) | 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法院依法命其限期補繳。 | 民事訴訟法第77-13條、勞動事件法第15條 |
| 112年度訴字第350號(114/11/28) | 前校長實施職場霸凌,主導不當解聘;未提供合理調整措施,構成身障歧視。 | 駁回(原告之訴無理由) | 原告確有羞辱幼生、教學不力等事實。校方已無法在兼顧安全下提供更多調整,解聘合法。 | 教師法第16、26、32條 |
| 114年度勞訴字第53號(114/11/28) | 總經理長期呼來喚去、頤指氣使;處處壓榨與欺凌;超時工作及不人道待遇。 | 駁回(原告之訴駁回) | 勞動契約已由原告主動終止,雇主無給付工資義務;請求職業災害補償於法無據。 | 勞基準法第59條第2款、第13條 |
| 114年度台上字第1695號(114/11/27) | 遭主管職場霸凌;銀行以不實事由(虛構客戶指摘、不當查詢個資)解僱。 | 駁回(上訴駁回) | 原告確實有違反個資規定、未經同意錄音錄影等行為,破壞紀律,解僱合法。 | 勞基法第12條第1項第4款、民事訴訟法第467條 |
| 113年度訴更一字第58號(114/11/27) | 參加人以原告在私群發表「一定電啊」等霸凌言論為由解雇。工會主張解雇具針對性。 | 勝訴:確認解雇構成不當勞動行為 | 言論發生於私人群組屬情緒抒發,且解雇時間與罷工密接,具明顯反工會歧視動機。 | 工會法第35條第1項第1、4、5款 |
| 114年度勞上字第27號(114/11/26) | 主管責罵「工作亂做、你是白目嗎」;被要求不要摸魚;刻意退件並刁難特休。 | 駁回(原告敗訴) | 指責內容係針對具體工作品質,屬合法指揮監督;特休申請未依限辦理,否准無違法。 | 勞基法第14、17、38條 |
| 114年度自字第6號(114/11/26) | 廚師在LINE群組指控公司欺壓員工、未給雙薪。 | 有罪:被告犯散布文字誹謗罪 | 公司確實有給付加班費,被告未經查證即傳播不實言論,具真實惡意。 | 刑法第310條 |
| 114年度小上字第17號(114/11/26) | 被上訴人向內政部虛構遭受上訴人職場霸凌。 | 駁回(上訴人敗訴) | 公務員具申訴權,未能證明係惡意虛構事實,依正常程序行使權利不構成侵權。 | 民法第184、195條 |
| 114年度重勞訴字第7號(114/11/26) | 安排於無冷氣、太陽直射之辦公室(36度);座位調整至第一排曬太陽致熱衰竭。 | 部分勝訴:賠償精神損失1元等 | 安排於高溫無空調環境辦公,已侵害身體健康權,超過社會通念可容忍範圍。 | 民法第184條、第195條 |
| 114年度勞小字第86號(114/11/25) | 料理長在群組辱罵「Weak Man」、「Fuck you」;威脅不要上班並踢出群組。 | 部分勝訴:連帶賠償1萬元 | 雖有監督權,但在公傷假期間使用侮辱性言詞謾罵,已屬失衡之重大侮辱。 | 勞基法第14條第1項第2款、民法第184條 |
| 114年度勞小字第26號(114/11/24) | 言語貶低(如「普攏公」);故意錯誤指導、刁難髮型致剃光頭;肢體攻擊。 | 駁回(原告之訴駁回) | 原告未能舉證行為具持續性、反覆性;診斷證明與離職時間相距太久。 | 民法第184條、第195條 |
| 114年度訴字第2058號(114/11/24) | 被告非法利用原告ETC記錄;公司調查認定職場霸凌成立並記大過。 | 無罪(刑事) | 被告係為查核出差費報支真偽,且原告曾簽署同意查詢個資,難認具不法意圖。 | 個資法第19、20、41條 |
| 112年度訴字第3187號(114/11/24) | 群組辱罵「廢物」、「肥O」達數百次;洩漏原告患有帶狀皰疹之個資。 | 部分勝訴:被告賠償10萬元 | 被告公開揭露原告病名與診斷照片,侵害隱私權及資訊自主權且情節重大。 | 個資法第28、29條、民法第184、195條 |
| 114年度勞訴字第86號(114/11/21) | 被告(員工)抗辯遭長期霸凌、主管打差考績及孤立。 | 勝訴(公司勝訴):員工應返還獎金 | 考績評核與郵件溝通屬正常業務往來及雇主管理權範疇,不構成霸凌。 | 民法第179條 |
| 113年度訴字第88號(114/11/20) | 主張遭受長期職場霸凌;資遣程序中應迴避之人參與。 | 駁回(原告之訴駁回) | 本案係審理資遣給付計算正確性,霸凌及資遣令合法性屬另案爭訟範疇。 | 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 |
| 114年度易字第497號(114/11/20) | 被告(竊盜犯)辯稱因受職場霸凌及AI監控影響致工作受阻而行竊。 | 有罪:應執行拘役70日 | 霸凌主張與其竊盜犯行無關,被告具正常智識,仍應負刑事責任。 | 刑法第320條 |
| 114年度勞訴字第17號(114/11/19) | 自閉症員工遭同事譏諷為「累贅」、「天兵天將」;被告未建立預防措施且違法資遣。 | 部分勝訴:確認僱傭關係,賠償3萬元 | 同事言論屬偶發對話,但被告未對身障員工提供「合理調整」即予解僱,構成歧視。 | 就業服務法第5條、民法第14、195條 |
| 114年度國再字第1號(114/11/17) | 升等案遭錯誤審查並遭受職場霸凌。 | 駁回(再審之訴駁回) | 原告提出之表單非「新證據」,且未能證明符合再審要件。 | 民事訴訟法第496條 |
| 113年度勞訴字第125號(114/11/14) | 被告主管言語恐嚇、職場不法侵害致原告罹患精神疾病。 | 駁回(原告之訴駁回) | 原告未能提出無法工作的醫療證明,且無故拒絕工作長達2個月,資遣合法。 | 勞基法第12條第1項第4款 |
| 114年度簡字第3740號(114/11/13) | 被告不滿處分在臉書罵主管「豬八戒」、「惡霸」。 | 有罪(刑事):處罰金2萬元 | 言論純屬人身攻擊與污蔑,涉及私德與公益無關,構成加重誹謗。 | 刑法第309、310條 |
| 114年度勞簡字第119號(114/11/13) | 長期大吼咆哮、辱罵「沒帶腦袋」;歧視單親媽媽「看妳可憐才用妳」。 | 勝訴:被告賠償109,880元 | 證人證實被告持續怒罵並使用歧視性言語,致原告患有適應障礙症。 | 民法第184、195條 |
| 114年度重勞訴字第3號(114/11/13) | 主管架空職權、排除會議、孤立;離職時遭保全監視收拾物品、強搜包包。 | 部分勝訴:確認僱傭關係存在 | 監控收拾屬管理行為;未能舉證長期架空或孤立,霸凌賠償駁回。 | 勞基法第11條第4款、民法第184條 |
| 114年度勞抗字第69號(114/11/12) | 門禁卡被停權、私人用品遭打包;神像遭損壞、遭威脅簽署資遣。 | 抗告駁回:維持駁回定暫時狀態處分 | 刑事告訴多因不合要件不起訴,難認霸凌;公司虧損若命繼續僱用負擔過重。 | 勞動事件法第49條 |
| 114年度簡上字第113號(114/11/06) | 主張遭受職場霸凌及違法資遣致患「其他持續性情感疾患」。 | 上訴駁回:維持原普通傷病給付 | 專業醫師審查認定所患非職業病;上訴人未具體指摘原判決違法之處。 | 行政訴訟法第263條之5 |
| 114年度審簡字第39號(114/10/31) | 被告陳OO認遭同事霸凌,負責人未處理,持鐵鎚恐嚇負責人。 | 有罪:犯恐嚇危害安全罪,拘役40日 | 被告不思理性解決糾紛,其恐嚇行為仍具違法性。 | 刑法第305條 |
| 114年度勞簡字第4號(114/10/31) | 執行長於會議中貶低工作表現;負責人以Line辱罵其忘恩負義、有報應。 | 駁回原告之訴:被告無須賠償 | 會議發言屬對教學表現之評價;Line訊息為一對一傳送,不具散布性。 | 民法第184、195條 |
| 114年度勞訴字第1號(114/10/30) | 執行長辱罵「賤蟲」、「小賤人」、「白癡」、「小三」。 | 勝訴:被告給付資遣費 | 言論涉及人格羞辱、欠缺性平意識,且持續時間長、次數多,構成重大侮辱。 | 勞基法第14條第1項第2、6款 |
| 113年度勞訴字第225號(114/10/30) | 遭店經理霸凌(考核不公);副理教唆員工側錄言行、群組暗諷。 | 駁回原告之訴:確認解僱合法 | 霸凌申訴調查不成立;原告多次考核不及格,確有不能勝任工作之情形。 | 勞基法第11條第5款 |
| 113年度勞簡上字第3號(114/10/30) | 主管強逼言語吆喝及職場霸凌;被迫簽署離職單。 | 被上訴人部分勝訴:獲賠資遣費 | 離職單上註明「受要求離職」,足徵無自願離職之意;上訴人違規事由證據不足。 | 勞基法第14條第1項第5、6款 |
| 114年度勞訴字第76號(114/10/29) | 原告主張遭非法以「霸凌與性騷擾」為由解僱,強調事實未明。 | 駁回原告之訴:確認解僱合法 | 調查顯示原告對同事有肢體性騷擾、管理濫權等行為,情節重大,解僱合法。 | 勞基法第12條第1項第4款 |
| 114年度救字第26號(114/10/29) | 雇主放任同事霸凌、誣指與同事有曖昧,隨後無端解僱。 | 准予訴訟救助:暫免繳訴訟費 | 主張之霸凌事實非顯無勝訴之望,且經法扶准予扶助。 | 民事訴訟法第63條 |
| 114年度勞上字第61號(114/10/28) | 公司於職場不法侵害申復期未滿前即將其解僱,程序有瑕疵。 | 上訴駁回:確認解僱合法 | 上訴人寄送「能力智商差我很多」等貶低、恐嚇郵件,破壞秩序情節重大。 | 勞基法第12條第1項第2、4款 |
| 112年度訴字第1367號(114/10/27) | 不服學校認定其在臉書稱同事「系上之恥」構成霸凌。 | 駁回原告之訴:裁定駁回 | 系爭函文僅係調查結果告知,為行政程序準備行為,非行政處分。 | 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0款 |
| 113年度勞訴字第387號(114/10/23) | 主管將原告病徵張貼至群組;辱罵產品設計「每個都有問題」;郵件誣指原告恐嚇要殺主管。 | 部分勝訴(被告應給付1萬元) | 張貼個人病假隱私至群組侵害隱私權情節重大;產品評論屬主觀工作評價。 | 民法第184、195條、個資法 |
| 113年度訴字第670號(114/10/23) | 考核會依據錯誤資訊將其考績評為乙等;程序違法。 | 原處分撤銷:撤銷考績乙等處分 | 原告申請委員迴避,考核會未依法處理仍由該委員表決,程序具重大瑕疵。 | 成績考核辦法第10、18條 |
| 114年度國審上重訴字第2號(114/10/23) | 因受妄想症影響,深信遭同事霸凌而持鐵鎚殺害對方。 | 上訴駁回:維持無期徒刑 | 被告雖受妄想症影響,但在計畫與執行過程中仍具備完整辨識與控制能力。 | 刑法第271條第1項 |
| 114年度勞訴字第70號(114/10/21) | 被告無故將原告退出工作群組;刻意不安排出勤;拒絕提供職災團保序號。 | 駁回(原告之訴駁回) | 霸凌主張多已在先前勞動調解中拋棄;拒絕提供序號屬債務不履行問題。 | 民法侵權、勞基法、勞退條例 |
| 114年度勞訴字第125號(114/10/21) | 店長李OO逼迫離職、扣發年終;店長陳OO大吼羞辱、強迫加班。 | 駁回(原告之訴駁回) | 扣發年終符合辦法;錄音顯示陳OO係因工作進度要求協助,難認有重大侮辱。 | 勞基法第14、19、24條 |
| 114年度勞補字第137號(114/10/17) | 強制加班、參加團康;懷孕期間安排晚班致過勞;遭受職場霸凌之精神痛苦。 | 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 | 此為程序裁定,法院核定霸凌慰撫金請求之裁判費,命原告限期繳納。 | 勞動事件法第12條 |
| 113年度勞訴字第420號(114/10/17) | 主管要求處理私人雜事;刻意將會議排在原告接送小孩時間;言語侮辱。 | 駁回(原告之訴駁回) | 行政庶務重疊屬常態;主管調整會議具管理必要性,難認係刻意貶低。 | 民法第184條、第195條 |
| 114年度勞專調訴字第1號(114/10/13) | 因向消防局求償遭報復;強制執行「走路巡邏」羞辱受傷原告;調解委員誤導法律觀念。 | 駁回(原告之訴駁回) | 「走路巡邏」是為了防止騎車意外,對所有同仁皆同;解除契約及調解過程無詐欺。 | 民法第88、92、74條 |
| 114年度勞簡字第15號(114/10/08) | 主管賴OO咆哮、模仿肢體動作嘲笑其身障;主管吳OO要求未達標須寫報告。 | 駁回(原告之訴駁回) | 模仿動作是向同事提醒原告反應較慢以策安全,非惡意嘲笑;寫報告屬合理管理。 | 民法第184條、第195條 |
| 113年度勞訴字第396號(114/10/03) | 主管否准病假並責罵;人資楊OO辱罵原告「討人厭」;雇主消極處理霸凌申訴。 | 部分勝訴(被告應提繳退休金5,280元) | 疫情期間人力調度互有情緒言論,最終有准假;言論未達重大侮辱。 | 勞基法第14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31條 |
| 113年度訴字第26號(114/10/02) | 主管因原告私接電源記過兩次;控訴內部管理衍生職場霸凌並經監察院糾正。 | 駁回(原告之訴駁回) | 原告私用廠內電力充電屬實,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監察院糾正案與本件記過無因果。 | 公務員服務法第20、21條 |
| 114年度聲自字第38號(114/10/02) | 被告王OO在網路評論聲請人是「飛安毒瘤」、「霸凌副機師」。 | 駁回(聲請駁回) | 評論是基於聲請人自承要在考核中「磨利刀」對付下屬;飛安屬公眾利益,屬合理評論。 | 刑法第309、310、311條 |
| 114年度上易字第281號(114/09/30) | 學生控訴教授霸凌:歧視日籍生、壓榨工讀生、在走廊嘲諷學生欠錢。 | 駁回(維持原審駁回教授請求之判決) | 相關指控均有錄音證實;校方委員會亦認定原告持續貶抑嘲諷學生構成霸凌。 | 民法第184條、第195條 |
| 113年度竹簡字第583號(114/09/30) | 同事萬OO用腳踹原告膝蓋致傷;造成失眠與恐懼,主張因霸凌不敢上班。 | 部分勝訴(被告應給付100,780元) | 傷害行為明確;但精神病症就診與事故相隔過久,難認具因果關係。 | 民法第184、193、195條 |
| 114年度勞訴字第137號(114/09/24) | 負責人配偶對女性說:「是來坐檯的嗎?」;總經理稱:「建議回家當千金小姐」。 | 部分勝訴(被告應給付120,000元) | 「坐檯」涉及性騷擾;「千金小姐」屬情緒勒索並歧視女性,構成職場霸凌。 | 性別平等工作法第12、27條 |
| 114年度勞訴字第11號(114/09/24) | 交付過重工作並夥同他人霸凌;未建置友善職場及申訴管道。 | 部分勝訴(給付加班費;霸凌賠償駁回) | 霸凌部分證據不足,難認具違法性;加班費部分因雇主未備置出勤紀錄應承擔不利益。 | 勞基法第24、39條、民法第184、195條 |
| 113年度訴更一字第51號(114/09/24) | 員工主張遭主管霸凌;主管不顧其患有適應障礙症仍指派輪值。 | 駁回(原告之訴駁回) | 證據顯示原告在辦公室咆哮、抓住主管手臂不放並拒絕工作指派,記過無違誤。 | 公務人員考績法、請假規則 |
| 114年度聲自字第159號(114/09/24) | 理事長自訴理監事指控其「霸凌」、「危害工會名譽」。 | 駁回(聲請駁回) | 被告係因原告未經同意逕自召開記者會而緊急因應,主觀上無造假故意。 | 刑法第215、216、217條 |
| 114年度勞訴字第58號(114/09/22) | 被告曾因霸凌領取55萬元慰問金並拋棄請求權,事後又檢舉違反和解。 | 勝訴(被告應給付55萬元違約金) | 和解契約已明確拋棄一切請求權;被告事後檢舉違反契約誠信原則。 | 民法第250、252條 |
| 114年度勞訴字第39號(114/09/18) | 塗OO在會議中辱罵原告「哭爸」,逼迫離職。 | 駁回(原告之訴駁回) | 「哭爸」雖不雅,但係針對業績未達標之情緒性「嘆詞」,未達霸凌程度。 | 民法第184、195條、職安法第6條 |
| 114年度勞訴字第38號(114/09/18) | 塗OO教唆柯OO於假日晚間撥打電話騷擾4小時,侵害「離線權」。 | 駁回(原告之訴駁回) | 撥打電話係為合理公務聯繫,且原告可選擇靜音,非持續性霸凌。 | 民法第184、195條、公司法第23條 |
| 113年度國簡上字第1號(114/09/17) | 遭受職場暴力;學校未依預防計畫成立法定調查小組。 | 駁回(上訴駁回) | 雙方已達協談結果並書面道歉;學校未再組調查小組無怠於執行職務之情。 | 國家賠償法第2條 |
| 114年度勞簡字第37號(114/09/16) | 佘OO百般刁難、言語羞辱;工作分配不公,原告總是接到需要過夜的出差。 | 駁回(原告之訴駁回) | LINE截圖無法證明刁難;出勤紀錄顯示工作分配難認具針對性。 | 民法第184、188、195條 |
| 114年度勞訴字第221號(114/09/15) | 請求職場霸凌精神慰撫金13萬元及恢復僱傭關係。 | 裁定(限期補繳裁判費1,600元) | 此為程序裁定,因原告變更聲明請求金額增加,法院命其補繳差額。 | 勞動事件法第15條 |
| 114年度勞訴字第17號(114/09/12) | 因懷孕及育嬰假否准升等;復職後拒絕回復中心主任職,構成歧視與霸凌。 | 駁回(原告之訴駁回) | 升等否准係基於外審專業意見;行政職務非當然職務,未回復不構成差別待遇。 | 性平等法第7條、民法第184條 |
| 114年度台上字第1125號(114/09/11) | 升等申請遭決議不通過;指稱遭院長及院教評會委員職場霸凌。 | 駁回(上訴駁回) | 升等未通過係因送審著作不符基本資格,屬程序處置,與霸凌行為無涉。 | 國家賠償法第2條、民法第184條 |
| 113年度重勞上字第7號(114/09/10) | 遭同事毆打,公司未懲處對方;遭受雇主職場霸凌與刁難。 | 部分勝訴(確認資遣合法,但被告應補付工資) | 霸凌部分難認有故意歧視;與同事毆打屬互毆;資遣合法係因互信基礎喪失。 | 勞基法第11、16、24條 |
| 114年度勞補字第262號(114/09/09) | 請求恢復僱傭關係及職場霸凌非財產求償。 | 裁定(限期補正) | 程序裁定,聲明未具體敘明霸凌行為之時間、地點及相對人具體行為。 | 勞動事件法第18、22條 |
| 114年度勞補字第356號(114/09/04) | 店長藉機辱罵,人事課涉及年齡歧視與職場霸凌。 | 裁定(限期補正) | 程序裁定,起訴狀應受判決事項聲明不特定,原因事實亦未清楚表明。 | 民事訴訟法第44、249條 |
| 114年度勞訴字第10號(114/09/04) | 被告在會議影射原告為恐怖情人,構成職場霸凌。 | 駁回(原告之訴駁回) | 案例為外部常見素材;原告在群組辱罵同仁為「綠茶」,反構成對他人霸凌。 | 勞基法第12條第1項第4款 |
| 114年度勞上字第55號(114/08/26) | 陳OO主任違法調職、不公平考評;郵件稱其為「雇員」而非職稱,刻意查勤。 | 駁回(上訴駁回) | 考評及分配屬主管職權;郵件用語雖未盡婉轉,但係針對職務指導。 | 勞基法第14、17、19條 |
| 114年度救字第64號(114/08/25) | 聲請人主張配偶遭施OO霸凌及性騷擾導致失業,生活困難。 | 駁回(聲請訴訟救助駁回) | 聲請人仍有約40萬元所得,裁判費數額非鉅,難認無資力。 | 民事訴訟法第107條 |
| 114年度易字第1116號(114/08/21) | 被告李OO主張遭霸凌譏諷,恫稱:「不要把我逼瘋了,不然我就拿刀砍你們」。 | 勝訴(被告犯恐嚇罪,處拘役40日) | 言詞客觀上使人心生畏懼;霸凌不能作為實施恐嚇行為之正當化理由。 | 刑法第305條 |
| 114年度勞上字第67號(114/08/19) | 遭主管霸凌,強迫在績效表簽名、驅趕原告,致其情緒崩潰。 | 駁回(上訴駁回) | 錄音未顯示具體霸凌;主管指責績效不佳屬考核權合理範疇。 | 勞基法第11條、民法第184條 |
| 114年度勞訴字第22號(114/08/15) | 負責人涂OO因個人恩怨進行職場霸凌並惡意逼退。 | 駁回(原告之訴駁回) | 錄音顯示兩造係因差旅費爭議達成資遣合意,無證據顯示意思表示受脅迫。 | 勞基法第11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8條 |
| 113年度勞訴字第147號(114/08/15) | 參與工會活動遭不當考核,因發動機操作事件遭不當停飛記過。 | 駁回(原告之訴駁回) | 考核係基於飛航安全作業疏失,非針對工會身分,難認有霸凌。 | 民法第184、195條 |
| 113年度上字第629號(114/08/14) | 林OO主張其遭調查校園性騷擾係受到職場霸凌與誤導。 | 部分勝訴(確認聘任關係存在) | 行政案件。認定性騷擾事實存在故解聘有效,但「溯及解聘」時點不合法。 | 教師法第14、19條 |
| 112年度訴字第387號(114/08/14) | 主管李OO長期言語霸凌,休假不准導致原告在辦公室割臂自傷。 | 駁回(原告之訴駁回) | 霸凌調查不成立;原告曠職40日屬實,免職於法有據。 | 公務人員考績法第12條 |
| 113年度勞訴字第282號(114/08/14) | 舉報同事偽造簽名後,遭主管陳OO及同事罷凌排擠。 | 部分勝訴(應給付加班費與差額) | 霸凌主張缺乏證據;資遣係因清潔工作多次疏失且拒絕轉調,合法。 | 勞基法第11、23、38條 |
| 114年度原訴字第1號(114/08/11) | 被告甲向公司誣指原告張OO心理暴力及性騷擾,致被迫公開性傾向。 | 駁回(原告之訴駁回) | 被告係依法提出申訴,調查認定原告行為確實構成職場霸凌及性騷擾。 | 民法第184、195條 |
| 114年度勞抗字第51號(114/08/08) | 劉OO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以核對霸凌訴訟發言內容。 | 勝訴(准予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 當事人為維護法律利益有權聲請法庭錄音內容。 | 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 |
| 114年度勞小字第24號(114/08/01) | 員工簡OO辱罵原告瘋子,主管在休假期間仍傳LINE交代勤務。 | 部分勝訴(給付工資差額與加班費) | 原告未能舉證辱罵;休假LINE訊息多為排班確認,難認有勞務霸凌。 | 勞基法第22、24條 |
| 114年度上易字第625號(114/07/31) | 謝OO對欲參與收款之員工施以責罵等霸凌以逼走員工。 | 駁回(維持原判有期徒刑10月) | 被告侵占款項及竊取物資,霸凌係其隱匿犯罪手段之一。 | 刑法第336、320條 |
| 114年度勞訴字第40號(114/07/31) | 限制工作活動;負責人要求在辦公室外罰站;播放佛經影片造成精神壓迫。 | 駁回(原告之訴駁回) | 限制係基於廠區安全;罰站僅3分鐘未逾容許範圍;播放佛經時間極短。 | 勞基法、民法第184條 |
| 114年度基小字第973號(114/07/30) | 被告不滿校長之霸凌,利用職務取得董事地址寄送申訴書。 | 部分勝訴(被告應給付5,000元) | 被告利用職務之便取得聯絡地址並寄送郵件,違反個資法。 | 個資法第2、5、29條 |
| 114年度勞訴字第24號(114/07/30) | 安排過重勤務致車禍;阻礙請假、鼓動同事孤立。 | 駁回(原告之訴及執行聲請駁回) | 原告試用期表現不佳且失誤頻傳;資遣原因為「不能勝任工作」,非霸職霸凌。 | 勞基法第11條第5款 |
| 113年度訴字第906號(114/07/30) | 被告提起虛構告訴並開記者會誣指原告為「狼師」,導致職場霸凌。 | 駁回(原告之訴駁回) | 被告申告行為不具誣告之故意或不法性,不構成侵權。 | 民法第184條 |
| 114年度勞訴字第74號(114/07/29) | 對新聘總幹事未盡把關,原告感受霸凌及差別待遇。 | 部分勝訴(被告給付資遣費相關) | 原告未能舉證被告有何不法侵害名譽行為,新聘人員行為係合法行使權利。 | 勞基法第22條、民法第184條 |
| 113年度勞訴字第27號(114/07/29) | 強迫簽署保密準則、霸凌並強迫接受非業務範圍工作。 | 駁回(原告之訴駁回) | 主管指示任務未見強暴手段,屬一般工作指導;資遣係因業務緊縮。 | 民法侵權、勞基法第11條 |
| 114年度勞抗字第9號(114/07/28) | 廖OO訴請資遣費並檢附「雇主職場霸凌總結」作為證據。 | 裁定(廢棄原裁定,駁回訴訟救助) | 程序裁定。相對人具專業技能且非無資力,不得免繳訴訟費用。 | 民事訴訟法第107、109條 |
| 114年度勞訴字第59號(114/07/25) | 主管稱「社會保護女生,請男原告忍一忍」;未調查完即調整座位限制動線。 | 部分勝訴(被告甲應給付10,000元) | 「保護女生」言論帶刻板印象但未達歧視;賠償係因私自洩漏錄影侵害隱私。 | 性平等法第12條、個資法第29條 |
| 114年度上易字第188號(114/07/24) | 林OO辯稱遭受職場霸凌,為逃避職場才請公假進修。 | 駁回(維持刑事詐欺罪判決) | 刑事詐欺案件。被告以不實課表請公假事證明確,霸凌不影響詐欺罪成立。 | 刑法第339條第2項 |
| 113年度勞訴字第331號(114/07/22) | 謝OO無故刁難並預警解雇;公司以未過PIP為由解雇,但表現優異。 | 勝訴(確認僱傭關係存在) | PIP計畫符合內部程序有重大瑕疵(無人資參與),且無法證明不能勝任。 | 勞基法第11條第5款、民法第487條 |
| 111年度勞訴字第449號(114/07/18) | 總經理張OO辱罵「bull shit」;刻意刁難孤立致原告患焦慮與重鬱症。 | 駁回(原告之訴駁回) | 鑑定顯示疾病與工作無顯著因果;言論雖尖酸乃針對公務之意見表達。 | 民法第184、195條、職安法第6條 |
| 114年度勞訴字第221號(114/07/16) | 請求核發非自願離職證明書及職場霸凌精神慰撫金13萬元。 | 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 | 屬衍生之侵權訴訟,原告未繳足裁判費,法院命其補正。 | 勞基法第19條、勞動事件法第15條 |
| 114年度勞補字第181號(114/07/16) | 受主管蔡OO職場霸凌請求賠償101萬;公司未為必要安衛措施。 | 裁定(命補繳勞動調解費) | 起訴前應經調解,原告逕行起訴視為聲請調解,應補繳聲請費。 | 勞動事件法第16條 |
| 114年度東簡字第82號(114/07/14) | 徐OO在臉書張貼不實貼文,指控原告評審黑箱、職場霸凌。 | 勝訴(被告處拘役30日) | 被告未經合理查證即發表不實言論,足以毀損他人名譽。 | 刑法第310條第2項 |
| 113年度簡字第402號(114/07/14) | 遭受職場霸凌及違法資遣;醫師未當面診斷且個資錯誤。 | 駁回(原告之訴駁回) | 醫師認定疾患與工作因果關係不足,不符職業病;國賠移送民事法院。 | 勞工保險條例第19、34條 |
| 113年度侵訴字第137號(114/07/10) | 被告強吻摸胸、強拉手碰下體;案發後原告遭受輿論壓力及職場霸凌。 | 被告無罪 | 原告指述情節矛盾;證人見雙方有說有笑,驗傷報告無拉扯傷。 | 刑法第224條(強制猥褻) |
| 114年度勞上易字第8號(114/07/08) | 遭恣意調動、冷凍職務、封鎖系統權限、監視器單獨錄影、主管言語威脅。 | 部分勝訴(被告賠償20萬元) | 短時間多次違法調動且未開通必要權限,構成刻意敵對之霸凌致身心受創。 | 民法第227-1、483-1條、職安法第6條 |
| 113年度勞上字第37號(114/07/08) | 由主播降職為記者屬重複處分;主張隨後之解僱屬違法解僱。 | 駁回(上訴人敗訴) | 原告有污穢同事水晶球、擅關他人電腦等行為;公司調動合理,原告拒絕工作構成曠職。 | 勞基法第10-1、12條 |
| 112年度訴字第54號(114/07/03) | 夏OO長期不實指責;醫院未開啟調查程序;考績丙等屬裁量濫用。 | 駁回(原告之訴駁回) | 病假超過14日依法不得考甲;原告有早退、違規申請PCR等缺失。 | 公務人員考績法第3、5、6、13條 |
| 113年度勞訴字第180號(114/06/30) | 擔任勞方代表後遭職務刁難與霸凌;公司以業務變更為由違法資遣。 | 勝訴(確認僱傭關係存在) | 單一專案結束不代表業務性質變更,且公司未盡安置義務,違反最後手段性。 | 勞基法第11條第4款、民法第487條 |
| 113年度勞訴字第297號(114/06/30) | 公司以「霸凌同事」為由不實解僱原告。 | 駁回(原告之訴駁回) | 原告確有不回應訊息、拒交金鑰、咆哮、騷擾銀行人員等行為,情節重大。 | 勞基法第12條第1項第4款 |
| 114年度勞訴字第40號(114/06/27) | 主張遭受主管莫OO及公司霸凌,請求賠償。 | 裁定(再開言詞辯論) | 原告聲請法官迴避,在聲請終結前應停止訴訟程序。 | 民事訴訟法第210、37條 |
| 113年度勞訴字第395號(114/06/27) | 主管項OO罵廢材廢物;主管吳OO以電玩命數威脅;長期遭孤立排擠。 | 駁回(原告之訴駁回) | 無證據證明辱罵字眼;「三條命」屬電玩比喻,未逾合理管理範疇。 | 民法第184、195條 |
| 113年度訴字第530號(114/06/27) | 沈OO臉書影射原告反覆騷擾、指稱在其他醫院有問題、擅自診斷精神特質。 | 駁回(原告之訴駁回) | 被告言論屬醫療公務主觀判斷或善意評論;工作經歷不具隱私期待。 | 民法第184、195條、個資法 |
| 113年度簡上字第145號(114/06/26) | 樊OO持刀攻擊同事,辯稱為長期職場霸凌所致。 | 原判決撤銷,判刑5月及拘役40日 | 雖不滿職場對待,但持刀行為嚴重危害安全;考量自首減刑。 | 刑法第277、305、62條 |
| 112年度訴更一字第30號(114/06/23) | 遭醫院以「妄控霸凌」為由暫停業務;主張並無妄控,係糾舉違法。 | 駁回(原告之訴駁回) | 原告與團隊衝突導致同仁離職;醫院為營運及安全調整其職務屬必要管理。 | 醫事人員人事條例、公務人員任用法 |
| 114年度勞小上字第6號(114/06/23) | 蘇OO、楊OO職場霸凌;強令交出專利資料、阻礙獲取資訊。 | 駁回(上訴駁回) | 上訴理由僅指原審認定錯誤,未具體指摘違背法令,小額程序上訴不合法。 | 民事訴訟法第436-24、436-25條 |
| 113年度勞上字第27號(114/06/20) | 嚴OO多次調整職務致原告身心受創;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及薪資。 | 部分勝訴(僅給付加班費,餘駁回) | 調整屬微調且內容輕鬆;原告誣陷主管、蒐集個資、私自錄音,解僱合法。 | 勞基法第12、24條 |
| 114年度勞訴字第30號(114/06/20) | 主張因申訴霸凌遭違法資遣;認為業務性質並無變更。 | 駁回(原告之訴駁回) | 雙方為定期契約,期限屆滿終止;原告領資遣費後才起訴有違誠信。 | 勞基法第9、11條 |
| 114年度勞訴字第1號(114/06/20) | 被告甲OO恐嚇、指稱原告侵占;對財務狀況不作為導致原告受霸凌。 | 部分勝訴(給付薪資,餘駁回) | 質疑財務屬職務監督;原告無法證明被告有指其侵占,且因果關係不明。 | 民法第482條、勞退條例 |
| 114年度訴字第148號(114/06/19) | 將原告個資及錯誤指控散布臉書;向學生公開原告年齡及感情狀況。 | 駁回(原告之訴駁回) | 官網公開資料不構侵害隱私;原告未能舉證被告向學生洩漏私事。 | 民法第184、195條、個資法 |
| 114年度上易字第524號(114/06/18) | 被告于OO主張因受霸凌離職無業才行竊。 | 判決有罪(處罰金3,000元) | 竊盜案。量刑時考量被告身心狀況及職場霸凌背景。 | 刑法第320條第1項 |
| 114年度勞聲字第1號(114/06/18) | 因工會文宣遭第三人申訴霸凌致遭解僱;聲請定暫時狀態處分。 | 勝訴(應繼續僱用並付薪) | 侮辱行為尚待審理,解僱合法性有疑義;考量勞方收入影響有繼續僱用必要。 | 勞動事件法第49條第1項 |
| 114年度抗字第243號(114/06/12) | 遭以「霸凌案成立」為由調離園長職務。 | 駁回(抗告駁回) | 調職屬聘任契約意思表示,非具規制效力之行政處分,不符停止執行要件。 | 行政訴訟法第116條、教保服務人員條例 |
| 113年度勞簡字第135號(114/06/12) | 因動作慢遭排擠、不准入群組;被嚴重辱罵致心理創傷。 | 駁回(原告之訴駁回) | 原告到職前即有憂鬱症,難認與職場行為有因果關係。 | 民法第184條、職安法第6條 |
| 114年度上易字第262號(114/06/11) | 曾OO虛構性騷擾並申訴多名老師霸凌。 | 判決有罪(處有期徒刑3月) | 虛構言論意在報仇;申訴經查屬刻意貼標籤行為,構成加重誹謗。 | 刑法第310條第2項 |
| 114年度勞聲字第11號(114/06/11) | 聲請人劉OO聲請法官迴避。 | 駁回 | 聲請迴避應繳裁判費,經命補正後尚未繳納。 | 民事訴訟法第77-19條 |
| 113年度訴字第13號(114/06/05) | 遭主管刻意嘲諷、頻繁換鑰匙、取消影印權限。 | 駁回(原告之訴駁回) | 原告輔導個案時躺地吃東西,違反專業倫理且態度消極;解聘程序無濫用。 | 教師法第14條 |
| 114年度勞聲字第10號(114/06/04) | 聲請交付調解期日法庭錄音光碟。 | 駁回(聲請駁回) | 調解程序非屬法庭開庭,不適用規定。 | 法院組織法第90-1條 |
| 114年度勞聲字第9號(114/06/04) | 聲請交付言詞辯論期日法庭錄音光碟。 | 駁回(聲請駁回) | 筆錄已載要領,且聲請人未敘明具體「法律上利益」之必要性。 | 法院組織法第90-1條 |
| 113年度重勞上字第15號(114/06/03) | 未受邀會議、未寄賀卡或歡送會,故意孤立。 | 駁回(上訴駁回) | 賀卡或歡送會屬企業管理範疇,不構成霸凌。 | 民法第184、195條 |
| 113年度訴字第1207號(114/05/28) | 甲OO在臉書虛構原告內定、以圖諷刺;丙、乙留言辱罵「靠奶」。 | 勝訴(被告等應賠償) | 「內定」、「靠奶」屬貶抑人格謾罵;霸凌申訴不成立對法院無拘束力。 | 民法第184、195條 |
| 113年度勞訴字第43號(114/05/28) | 檢舉同事遭霸凌,主管反應未果致身心俱疲。 | 駁回(原告之訴駁回) | 兩造已於調解時就資遣合意,原告既已領資遣費,不得再主張僱傭關係。 | 民法第153條第1項 |
| 114年度重勞訴字第5號(114/05/27) | 遭店長霸凌、安排長期從事雜務。 | 駁回(原告之訴駁回) | 雜務本屬門市員工範圍,無證據證明霸凌;慰撫金部分重複起訴。 | 民法第184條、職安法第6條 |
| 113年度重勞訴字第13號(114/05/23) | 未經同意調動職務、記過逼離職;指派工作改善計畫。 | 駁回 | 改善計畫為合法管理;原告動輒指控霸凌並拒絕任務,破壞紀律。 | 勞基法第12條 |
| 113年度勞訴字第137號(114/05/23) | 申訴主管張OO霸凌,卻被以不適任調職解僱。 | 駁回(原告之訴駁回) | 原告常嘲諷同事且工作消極拒絕調職,反而是原告霸凌他人。 | 勞基法第11條第5款 |
| 113年度上字第334號(114/05/22) | 李OO主張因職場霸凌致心理影響而犯殺人案。 | 撤銷原判,發回更審 | 原判死刑未依憲法解釋調查教化可能性,亦未完整鑑定霸凌對人格之影響。 | 刑法第271、57條 |
| 114年度勞執字第17號(114/05/22) | 公司主張調解約定不得申訴,原告再提調解違反保密,聲請執行違約金。 | 駁回 | 強制執行限勞資爭議給付;懲罰性違約金應另循訴訟。 | 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60條 |
| 113年度家親聲抗字第65號(114/05/22) | 主張遭霸凌致精神不佳,聲請免除扶養義務。 | 駁回 | 診斷書僅載不宜壓力大,無法認定喪失工作能力。 | 民法第1114、1118-1條 |
| 113年度勞訴字第42號(114/05/22) | 主管辱罵「亂做」、「白目」;文件惡意退件。 | 駁回 | 主管係基於指揮權針對品質指摘,不構成重大侮辱或霸凌。 | 勞基法第14條 |
| 113年度國字第3號(114/05/16) | 工作過量、要求公文沒寫完不准下班;請假遭羞辱「生病很大吼」。 | 駁回 | 原告承辦量最少;要求加班係針對逾期公文之合法監督。 | 國家賠償法第2條 |
| 113年度訴字第245號(114/05/15) | 鄉長進行職場霸凌(降考績、不補人力)。 | 勝訴(撤銷原處分) | 評定考績未載具體違失,引用非當年度行為,屬恣意裁量,程序有瑕疵。 | 公務人員考績法 |
| 113年度訴字第259號(114/05/15) | 被控性騷擾遭懲處,主張屬私人社交且不成立。 | 勝訴(撤銷原處分) | 被告機關懲處之前提(性騷擾成立)已被撤銷,事實認定有瑕疵。 | 公務員服務法、性騷擾防治法 |
| 113年度勞訴字第232號(114/05/13) | 主管貶低成果、禁止翻筆記、威脅資遣;設定不合理限時測驗。 | 駁回 | 原告績效墊底且資安違規;主管要求屬管理。 | 勞基法第11條、職安法第39條 |
| 113年度訴字第156號(114/05/08) | 不服調查認定成立性別歧視與職場霸凌。 | 駁回 | 調查報告僅屬行政調查;應針對後續免職處分提起訴訟。 | 行政訴訟法第107條 |
| 114年度上易字第584號(114/05/07) | 拍下電腦中罵其神經病之對話向公司申訴。 | 駁回(維持無罪) | 辦公室電腦無合理隱私期待;拍照係為蒐集霸凌證據以維權。 | 刑法第315-1、318-1條 |
| 114年度再更一字第1號(114/05/06) | 長官曾罵「他媽的」,構成職場霸凌。 | 駁回 | 言論僅係口頭禪且已致歉,不構霸凌;原處分「妄控霸凌」無誤。 | 行政訴訟法第273條 |
| 114年度小字第1號(114/05/06) | 被告陳OO虛假申訴霸凌,侵害名譽權。 | 駁回 | 被告基於主觀認定而救濟,申訴行為不具不法性。 | 民法侵權行為 |
| 114年度易字第536號(114/05/06) | 被告阮OO動態辱罵同事「口吃」、「大唬」。 | 無罪 | 被告因主觀認遭霸凌而評論;用語未逾合理忍受範圍。 | 刑法第309、310條 |
| 113年度竹簡字第14號(114/05/05) | 臉書指稱「職場霸凌」、「湖口鰲拜」;被告涉及推擠受傷。 | 勝訴(拘役20日及徒刑3月) | 僅憑口角即認定霸凌,公開個資損害名譽;推擠致人受傷。 | 個資法第41條、刑法第277、310條 |
| 114年度勞專調字第66號(114/05/02) | 主張遭楊OO等三人職場霸凌請求賠償。 | 裁定移送管轄 | 侵權地及被告住所地在台北市,移送台北地方法院。 | 勞動事件法第15條 |
| 113年度易字第467號(114/04/30) | 主管辱罵「賤」、「薪水小偷」,被告錄音。 | 公訴不受理 | 雙方達成調解並撤回告訴。 | 刑事訴訟法第303、238條 |
| 114年度勞全字第1號(114/04/30) | 調派廚餘回收致受傷認屬霸凌。 | 勝訴(定暫時狀態處分) | 職災醫療期間遭解僱違反勞基法;為維持生計有必要。 | 勞動事件法第49、13條 |
| 114年度自字第1號(114/04/30) | 被告指控被迫洗碗、倒垃圾及雇主稱員工「坐檯」。 | 無罪 | 被告所言具事實根據(確有洗碗);屬對職場爭議之合理評論。 | 刑法第310、311條 |
| 113年度勞訴字第106號(114/04/29) | 遭資深人員拒絕指導、情緒責難與孤立。 | 駁回(原告之訴駁回) | 原告能力與履歷不符;雇主已盡輔導義務,查無霸凌證據。 | 勞基法第11條第5款 |
| 114年度勞訴字第40號(114/04/28) | 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及霸凌精神賠償8萬元。 | 補正裁定(命補裁判費) | 原告起訴未繳足裁判費,法院命其限期補繳。 | 民事訴訟法第77條 |
| 113年度簡上字第334號(114/04/25) | 洩漏原告拒絕醫療諮商內容並公布。 | 駁回(上訴駁回) | 屬職務處理必要;原告涉及指責同仁貪汙等霸凌他人行為。 | 民法第184條、個資法 |
| 113年度勞訴字第18號(114/04/25) | 主管攻擊學歷、限制飲水如廁、拖出無塵室。 | 駁回(原告之訴駁回) | 未能舉證具體霸凌;原告於公司自傷、破壞信賴,資遣合法。 | 勞基法第11、13條 |
| 114年度聲自字第29號(114/04/24) | 被告指訴原告職場霸凌、不當解僱、性騷擾。 | 駁回(聲請駁回) | 被告言論基於真實經歷,涉及勞資糾紛,受言論自由保障。 | 刑事訴訟法第258條 |
| 112年度簡上字第275號(114/04/24) | 冒用原告名義檢舉違規、利用職權逼離職。 | 駁回(維持原審賠償10萬) | 冒用個資屬實;但離職係因違反出勤規定受懲處,霸凌不採。 | 民法第184、195條 |
| 113年度訴字第3025號(114/04/24) | 被告指稱系主任霸凌教授、壓榨學生。 | 駁回(原告之訴駁回) | 調查認定原告確有辱罵學生、要求陪玩等霸凌事實。 | 民法第184、195條 |
| 114年度全字第14號(114/04/23) | 不服因霸凌同事遭解任園長,請求回復職務。 | 駁回(聲請駁回) | 改任教師薪資未減無急迫性;公共利益優先。 | 行政訴訟法第298條 |
| 113年度勞訴字第32號(114/04/21) | 主張寫工作日誌是專業訓練而非霸凌。 | 駁回(原告之訴駁回) | 原告咆哮辱罵下屬、排除群組及冷凍工作,構成霸凌。 | 勞基法第12條第1項第2、4款 |
| 113年度訴字第260號(114/04/17) | 稱同事「清潔工」、傳話孤立,主張是玩笑。 | 駁回(原告之訴駁回) | 言詞鄙夷、刻意孤立,構成職場霸凌,記申誡處分合法。 | 公務人員考績法第12條 |
| 113年度勞簡字第102號(114/04/17) | 遭刁難、孤立、剝奪資源、當眾羞辱。 | 駁回(原告之訴駁回) | 郵件顯示係針對工作態度,措辭未過激,不構成霸凌。 | 民法第184、195條 |
| 112年度婚字第16號(114/04/14) | 被告情緒不穩、監控並在同公司實施霸凌。 | 勝訴(准予離婚) | 被告實施情緒勒索與精神監控,感情已生破綻。 | 民法第1052條第2項 |
| 114年度勞訴字第109號(114/04/07) | 調職後未佈達、繞過原告介紹新人。 | 裁定移送管轄 | 侵權行為地位於汐止區,移送士林地院。 | 民事訴訟法第28條 |
| 110年度國字第16號(114/04/07) | 舉報同事霸凌,卻被以「妄控攻訐」記大過。 | 駁回(原告之訴駁回) | 處分雖撤銷但不代表具故意過失;未能舉證具侵害惡意。 | 國家賠償法第2條 |
| 111年度訴字第28號(114/04/02) | 將業務移交年輕人、給低考績、不派工。 | 駁回(原告之訴駁回) | 考績差係因不回報進度、工作草率,與年齡無關。 | 中高齡者就業促進法 |
| 114年度訴字第191號(114/04/02) | 主管稱「兩不同掛」、請假期間至住處門口。 | 駁回(原告之訴駁回) | 「不同掛」屬意見表達;至住處談公事未侵入私領域。 | 民法第184、195條 |
| 114年度勞小字第1號(114/03/31) | 請求職場霸凌損害賠償10萬元。 | 補正裁定(命補上訴費) | 未繳足第二審裁判費,法院命其限期補正。 | 民事訴訟法第436-32、442條 |
| 113年度訴字第7041號(114/03/31) | 洪OO教授誣指原告強行闖入研究室;指述原告如黑道「學務長把風」。 | 駁回(原告之訴駁回) | 被告所言源於校長選舉紛爭親身經歷,非全然無據。 | 民法第184、185、188、195條 |
| 112年度勞訴字第272號(114/03/28) | 主管於會議中稱「不照照鏡子」;提告後遭報復解僱、苛扣獎金。 | 部分勝訴:補足勞退及加班費 | 原告對主管督導採取敵對狀態,資遣合法;僅獎金計算有誤應補足。 | 勞基法第11、22條、勞退條例第31條 |
| 113年度訴字第263號(114/03/27) | 遭導師霸凌:不准交作業、強迫補考、慫恿投訴;打斷原告發言。 | 駁回(原告之訴駁回) | 原告確實有教學疏失,與霸凌無關;程序合法。 | 公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第6條 |
| 114年度勞簡聲字第1號(114/03/27) | 被詹OO以拳頭揮嚇;店長散布原告精神有問題之謠言。 | 勝訴:准予保全證據 | 已就遭霸凌事實為相當釋明,監視畫面有滅失之虞,准予保全。 | 民事訴訟法第368、370、371條 |
| 114年度基小字第106號(114/03/25) | 抗辯遭職場霸凌及非法資遣致無力還款。 | 部分勝訴:駁回部分請求 | 霸凌為執行問題,不影響債務履行,惟部分契約條款應修正。 | 民法第345、367、389條 |
| 113年度訴字第13號(114/03/21) | 被告成立因應小組對原告調查並停聘;勞動部檢查認違反職安法令。 | 駁回(原告之訴駁回) | 原告涉嫌對學生霸凌,停聘調查程序合法,且發給半薪已具保障。 | 教師法第22條、校園霸凌防制準則 |
| 113年度勞簡字第131號(114/03/21) | 工地主任罵「你是白癡嗎」;被踢出群組;強迫操作非職務機器致傷。 | 部分勝訴:連帶賠償8萬元 | 被告承認為溝通多次辱罵,已貶損個人評價,構成言語霸凌。 | 民法第184、188、195條 |
| 113年度重勞訴字第10號(114/03/21) | 未經同意調動且職務被架空;遭同事訕笑及霸凌。 | 駁回(原告之訴駁回) | 未依規填寫加班單;未提出證據證明霸凌與損害關係。 | 勞基法第55條、勞動事件法第38條 |
| 114年度侵上訴字第23號(114/03/19) | 被告康OO假借按摩強行猥褻;案發前曾因職場霸凌就醫。 | 駁回:維持有期徒刑1年 | 告訴人指證詳盡且有就醫紀錄佐證,強制猥褻犯行明確。 | 刑法第224條 |
| 112年度竹勞簡字第15號(114/03/14) | 顯不相稱工作量;指摘有病;惡意輪調座位、考績最末。 | 駁回(原告之訴駁回) | 時數與同仁相近;考績及座位異動屬管理權限,未能證明霸凌。 | 民法第184、188、195條 |
| 113年度訴字第686號(114/03/13) | 遭總隊長霸凌;評論升遷文章被記過;考績會程序違法。 | 部分勝訴:處分撤銷 | 未讓當事人閱覽調查報告,且利害關係人迴避程序有瑕疵,違正當程序。 | 警察人員獎懲標準、公務員考績法 |
| 114年度勞小字第1號(114/03/13) | 濫用考績權;命原告搬運100公斤年鑑並斥責;涉及冒犯、孤立。 | 駁回(原告之訴駁回) | 主管對考績評斷、命分擔搬運屬合理職權,未證明敵視行為。 | 民法第184、188條、職安法第6條 |
| 113年度易字第287號(114/03/12) | 抗辯遭霸凌:強迫下班開會、被踢出群組、拒絕溝通。 | 無罪 | 被告言論係因親身經歷,對主管能力之質疑屬個人意見表達。 | 刑法第310、311條 |
| 113年度訴字第127號(114/03/11) | 檢舉主管後遭報復;主管於午休期間觸摸胸部及背部。 | 駁回(原告之訴駁回) | 錄音顯示係為道歉贈送水果,無性意味;反應不符合理被害人標準。 | 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2條 |
| 112年度重勞訴字第3號(114/03/10) | 惡意調任、降薪、冷凍;命原告撰寫專業文件、搬運鋼瓶致重鬱。 | 駁回(原告之訴駁回) | 鑑定認重鬱與調動無關;權限控管及搬運屬合理業務。 | 勞基法第59條、民法第184條 |
| 113年度稅簡字第12號(114/03/10) | 遭受霸凌及惡意資遣致扣繳稅額有誤,請求退稅。 | 駁回(原告之訴駁回) | 應向正確管轄機關請求;國稅局無權查核雇主是否違反勞基法。 | 稅捐稽徵法第28條、行政訴訟法第5條 |
| 112年度勞訴字第117號(114/03/07) | 濫用考績權、剝奪成果;惡意調動、言語威脅;對申訴未積極調查。 | 駁回(原告之訴駁回) | 調整屬管理權;原告與主管溝通成本過高,難認行為逾越範圍。 | 民法第184條、職安法第6條 |
| 113年度訴字第107號(114/03/06) | 長期言語霸凌、不分日夜交辦工作;遭主管封鎖Line。 | 駁回(原告之訴駁回) | 重鬱症非屬不能處理事務之「急病」,核予曠職無違誤。 | 公務員服務法第11條 |
| 110年度重家繼訴字第35號(114/03/05) | 言語侮辱父親「書讀得少」;長年不聞不問、曾毆打父親。 | 確認繼承權存在 | 證據顯示原告仍有奉養;重大虐待之事實證據不足。 | 民法第1145條第1項第5款 |
| 113年度重勞訴字第11號(114/03/04) | 經理強力施壓;訂立不合理PIP指標逼迫離職。 | 駁回(原告敗訴) | PIP指標係管理權限且經討論;申訴調查程序合法,與霸凌無涉。 | 勞基法第14條、職安法第6條 |
| 114年度勞全字第1號(114/03/03) | 遭組長恐嚇辱罵、公然侮辱;非法解雇且未經輔導。 | 駁回(假處分聲請駁回) | 原告多次不服從調度並與同事衝突,未能釋明有勝訴之望。 | 勞動事件法第49條 |
| 113年度訴字第377號(114/02/27) | 被以違反廉政規範懲處;調查涉及霸凌等不實指控。 | 駁回(原告敗訴) | 核心理由為收受贊助費未申報;霸凌指控不影響違規事實認定。 | 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 |
| 112年度重勞訴字第54號(114/02/27) | 取消入學優惠;公用密碼更改為貶抑詞彙;授課更換至狹小教室。 | 部分勝訴:確認僱傭及薪資 | 密碼更改係隨機產生;其餘措施屬教學考量,未達持續性霸凌。 | 勞基法第24、38條、民法第184條 |
| 113年度勞訴字第197號(114/02/25) | 於船上遭大副及二副職場霸凌及羞辱致請辭。 | 駁回(原告敗訴) | 原告係自行以不適任辦理離職,且未能舉證霸凌事實。 | 勞基法第13、59條 |
| 114年度勞抗字第7號(114/02/24) | 遭指控對下屬有不法侵害而免職,主張無霸凌行為。 | 抗告駁回:維持准予假處分 | 是否確有霸凌仍待審認;基於保護勞工生計,准予訴訟期間繼續僱用。 | 勞動事件法第49條 |
| 112年度訴字第243號(114/02/20) | 遭同事肢體性騷擾;遭主管言語及肢體性騷擾與霸凌。 | 部分勝訴:撤銷原審定 | 參加人拖延調查且調查空泛,主管已承認為拍肩,公司認定卻不成立。 | 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3條 |
| 113年度上字第1177號(114/02/18) | 遭洪OO貼文指稱「比鬼還可怕」、「找人搞死學姐」。 | 駁回(上訴人敗訴) | LINE對話未散布;臉書貼文未指名道姓,屬心情抒發。 | 民法第184、195條 |
| 113年度再字第7號(114/02/14) | 被告科主任以「他媽的」拍桌痛罵,構成霸凌。 | 駁回(再審原告敗訴) | 被記過係因其臉書發表負面文章;新證據不足以動搖原判決。 | 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13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