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場霸凌法院判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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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案判例彙編|2025.12.24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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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原告主張 判決結果判決理由主要法條
113年度上易字第520號(114/12/17)賀OO要求處理私事(穿搭、買花);言語威脅「主管可為所欲為」;施壓投訴信箱、鼓動同事詆毀;改派非職掌業務、午休改簡報、孤立座位。駁回(上訴人敗訴)法院認定言行屬朋友間對話或合理管理權行使;工作指派及變更具正當目的,難認有惡意霸凌。民法第184、185條、勞基法第10-1條
113年度勞上易字第36號(114/12/17)經理頻繁調動工作;大廳公開斥責;設立私刑罰則(打錯字罰10元);指示墊付電費;煽動同仁連署排擠。駁回(原告敗訴)職務調整係因業績不佳,罰款機制未執行,墊付費用為慣例,連署書為員工自發,查無主管唆使證據。民法第184、188、195條
114年度勞訴字第51號(114/12/12)原告為身障人士,主張遭受同事霸凌;被告以試用期不合格為由資遣,未進行績效改善。勝訴:確認兩造僱傭關係存在被告未對身障員工履行「合理調整」義務,逕以不能勝任為由終止契約,構成權利濫用且具歧視性。勞基法第11條第5款、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16條
114年度自字第1號(114/12/12)被告施OO寄送公開信,指控原告賈OO霸凌會員致其送醫。被告有罪:處拘役25日被告言論屬誹謗性言論,僅憑聽聞即散布「霸凌大魔王」等語,未盡合理查證義務。刑法第310條第2項
114年度收異字第9號(114/12/11)長期遭雇主積欠薪資;職場霸凌致身心惡化、逾期居留。聲請駁回:維持收容處分受收容人坦承逃逸是為了賺錢,並無遭暴力或不當言語辱罵之實,難認有霸凌導致逃逸之情形。入出國及移民法第38條
114年度勞訴字第241號(114/12/10)楊OO在群組以「鬼扯」辱罵;吳OO以「小學生的整理」形容報告並咆哮、考核不公、阻礙升等。駁回(原告之訴駁回)言論屬對工作之個人主觀意見,雖不客氣但未達侵權;升等需經多層審核,行為未達霸凌通念。民法第184條、第195條
114年度勞訴字第200號(114/12/10)遭法政處副處長職場霸凌;被告未採取安全保護措施;非法將原告調職至政風室。駁回(原告之訴駁回)調動係基於原告在申訴委員會中表達的意願,且薪資與地點均無不利變更,不構成違法調職。勞基法第10-1條、職安法第6條、第39條
114年度勞訴字第60號(114/12/09)主管黃OO等4人長期監視上廁所時間、跟蹤至茶水間、言語騷擾、限制加班及刻意孤立。駁回(原告之訴駁回)主管詢問去向係因原告離座時間確實較長,屬合理管理範疇;錄音顯示主管語氣無重大侮辱。民法第184、195條、勞基法第14條
114年度救字第219號(114/12/09)長期遭陸OO職場霸凌致患重度憂鬱症,無法工作且無收入。駁回(聲請訴訟救助駁回)程序裁定,原告未提出證據以釋明其確實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民事訴訟法第107、109、284條
114年度司他字第543號(114/12/05)請求給付加班費;主張遭受職場霸凌請求非財產上損害賠償。裁定(確定被告應繳納訴訟費用960元)本件係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原判決被告應負擔24%之訴訟費用。勞動事件法第12條、民事訴訟法第77-22條
113年度勞上字第482號(114/12/04)遭司長不當調任及降職;專案未獲公允敘獎;長期不友善工作環境構成霸凌,侵害健康。駁回(上訴人敗訴)調職及考績救濟已逾期;敘獎屬機關考核標準而非公法請求權;國賠訴訟類型選擇錯誤。公務人員保障法第25、30條、行政訴訟法
114年度勞簡上字第1號(114/12/03)不當剝削、工作量超負荷;給予不公考績、無職務代理人;申訴期間遭言語歧視。駁回(上訴駁回)考核經層層核定;公司有安排代理人,且證據不足以證明有集體歧視霸凌。民法第184、195條
113年度訴字第4283號(114/12/01)獨董會議中以「荒腔走板」、「邪門」羞辱專員;不當施壓協理並阻擋升遷。部分勝訴(被告應給付11,892元)法官認定被告言行確有羞辱及職場霸凌;但因未能證明具體財產損失,駁回大部分賠償。民法第179、184、544條、職安法第6條
114年度訴字第976號(114/12/01)原告與被告保訓會間之職場霸凌事件提起行政訴訟。駁回(原告訴駁回)原告起訴未依裁定補繳裁判費4,000元,起訴不合程式。行政訴訟法第98、107條
114年度審簡字第2452號(114/11/30)李OO趁許OO未登出,無故取得其「職場霸凌相關資料」電磁紀錄。勝訴(處拘役50日,緩刑3年)被告明知為他人私人文件卻擅自取得。考量被告認罪並和解賠償,准予緩刑。刑法第359條
114年度勞補字第851號(114/11/28)請求職場霸凌與性騷擾之損害賠償。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24,900元)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法院依法命其限期補繳。民事訴訟法第77-13條、勞動事件法第15條
112年度訴字第350號(114/11/28)前校長實施職場霸凌,主導不當解聘;未提供合理調整措施,構成身障歧視。駁回(原告之訴無理由)原告確有羞辱幼生、教學不力等事實。校方已無法在兼顧安全下提供更多調整,解聘合法。教師法第16、26、32條
114年度勞訴字第53號(114/11/28)總經理長期呼來喚去、頤指氣使;處處壓榨與欺凌;超時工作及不人道待遇。駁回(原告之訴駁回)勞動契約已由原告主動終止,雇主無給付工資義務;請求職業災害補償於法無據。勞基準法第59條第2款、第13條
114年度台上字第1695號(114/11/27)遭主管職場霸凌;銀行以不實事由(虛構客戶指摘、不當查詢個資)解僱。駁回(上訴駁回)原告確實有違反個資規定、未經同意錄音錄影等行為,破壞紀律,解僱合法。勞基法第12條第1項第4款、民事訴訟法第467條
113年度訴更一字第58號(114/11/27)參加人以原告在私群發表「一定電啊」等霸凌言論為由解雇。工會主張解雇具針對性。勝訴:確認解雇構成不當勞動行為言論發生於私人群組屬情緒抒發,且解雇時間與罷工密接,具明顯反工會歧視動機。工會法第35條第1項第1、4、5款
114年度勞上字第27號(114/11/26)主管責罵「工作亂做、你是白目嗎」;被要求不要摸魚;刻意退件並刁難特休。駁回(原告敗訴)指責內容係針對具體工作品質,屬合法指揮監督;特休申請未依限辦理,否准無違法。勞基法第14、17、38條
114年度自字第6號(114/11/26)廚師在LINE群組指控公司欺壓員工、未給雙薪。有罪:被告犯散布文字誹謗罪公司確實有給付加班費,被告未經查證即傳播不實言論,具真實惡意。刑法第310條
114年度小上字第17號(114/11/26)被上訴人向內政部虛構遭受上訴人職場霸凌。駁回(上訴人敗訴)公務員具申訴權,未能證明係惡意虛構事實,依正常程序行使權利不構成侵權。民法第184、195條
114年度重勞訴字第7號(114/11/26)安排於無冷氣、太陽直射之辦公室(36度);座位調整至第一排曬太陽致熱衰竭。部分勝訴:賠償精神損失1元等安排於高溫無空調環境辦公,已侵害身體健康權,超過社會通念可容忍範圍。民法第184條、第195條
114年度勞小字第86號(114/11/25)料理長在群組辱罵「Weak Man」、「Fuck you」;威脅不要上班並踢出群組。部分勝訴:連帶賠償1萬元雖有監督權,但在公傷假期間使用侮辱性言詞謾罵,已屬失衡之重大侮辱。勞基法第14條第1項第2款、民法第184條
114年度勞小字第26號(114/11/24)言語貶低(如「普攏公」);故意錯誤指導、刁難髮型致剃光頭;肢體攻擊。駁回(原告之訴駁回)原告未能舉證行為具持續性、反覆性;診斷證明與離職時間相距太久。民法第184條、第195條
114年度訴字第2058號(114/11/24)被告非法利用原告ETC記錄;公司調查認定職場霸凌成立並記大過。無罪(刑事)被告係為查核出差費報支真偽,且原告曾簽署同意查詢個資,難認具不法意圖。個資法第19、20、41條
112年度訴字第3187號(114/11/24)群組辱罵「廢物」、「肥O」達數百次;洩漏原告患有帶狀皰疹之個資。部分勝訴:被告賠償10萬元被告公開揭露原告病名與診斷照片,侵害隱私權及資訊自主權且情節重大。個資法第28、29條、民法第184、195條
114年度勞訴字第86號(114/11/21)被告(員工)抗辯遭長期霸凌、主管打差考績及孤立。勝訴(公司勝訴):員工應返還獎金考績評核與郵件溝通屬正常業務往來及雇主管理權範疇,不構成霸凌。民法第179條
113年度訴字第88號(114/11/20)主張遭受長期職場霸凌;資遣程序中應迴避之人參與。駁回(原告之訴駁回)本案係審理資遣給付計算正確性,霸凌及資遣令合法性屬另案爭訟範疇。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
114年度易字第497號(114/11/20)被告(竊盜犯)辯稱因受職場霸凌及AI監控影響致工作受阻而行竊。有罪:應執行拘役70日霸凌主張與其竊盜犯行無關,被告具正常智識,仍應負刑事責任。刑法第320條
114年度勞訴字第17號(114/11/19)自閉症員工遭同事譏諷為「累贅」、「天兵天將」;被告未建立預防措施且違法資遣。部分勝訴:確認僱傭關係,賠償3萬元同事言論屬偶發對話,但被告未對身障員工提供「合理調整」即予解僱,構成歧視。就業服務法第5條、民法第14、195條
114年度國再字第1號(114/11/17)升等案遭錯誤審查並遭受職場霸凌。駁回(再審之訴駁回)原告提出之表單非「新證據」,且未能證明符合再審要件。民事訴訟法第496條
113年度勞訴字第125號(114/11/14)被告主管言語恐嚇、職場不法侵害致原告罹患精神疾病。駁回(原告之訴駁回)原告未能提出無法工作的醫療證明,且無故拒絕工作長達2個月,資遣合法。勞基法第12條第1項第4款
114年度簡字第3740號(114/11/13)被告不滿處分在臉書罵主管「豬八戒」、「惡霸」。有罪(刑事):處罰金2萬元言論純屬人身攻擊與污蔑,涉及私德與公益無關,構成加重誹謗。刑法第309、310條
114年度勞簡字第119號(114/11/13)長期大吼咆哮、辱罵「沒帶腦袋」;歧視單親媽媽「看妳可憐才用妳」。勝訴:被告賠償109,880元證人證實被告持續怒罵並使用歧視性言語,致原告患有適應障礙症。民法第184、195條
114年度重勞訴字第3號(114/11/13)主管架空職權、排除會議、孤立;離職時遭保全監視收拾物品、強搜包包。部分勝訴: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監控收拾屬管理行為;未能舉證長期架空或孤立,霸凌賠償駁回。勞基法第11條第4款、民法第184條
114年度勞抗字第69號(114/11/12)門禁卡被停權、私人用品遭打包;神像遭損壞、遭威脅簽署資遣。抗告駁回:維持駁回定暫時狀態處分刑事告訴多因不合要件不起訴,難認霸凌;公司虧損若命繼續僱用負擔過重。勞動事件法第49條
114年度簡上字第113號(114/11/06)主張遭受職場霸凌及違法資遣致患「其他持續性情感疾患」。上訴駁回:維持原普通傷病給付專業醫師審查認定所患非職業病;上訴人未具體指摘原判決違法之處。行政訴訟法第263條之5
114年度審簡字第39號(114/10/31)被告陳OO認遭同事霸凌,負責人未處理,持鐵鎚恐嚇負責人。有罪:犯恐嚇危害安全罪,拘役40日被告不思理性解決糾紛,其恐嚇行為仍具違法性。刑法第305條
114年度勞簡字第4號(114/10/31)執行長於會議中貶低工作表現;負責人以Line辱罵其忘恩負義、有報應。駁回原告之訴:被告無須賠償會議發言屬對教學表現之評價;Line訊息為一對一傳送,不具散布性。民法第184、195條
114年度勞訴字第1號(114/10/30)執行長辱罵「賤蟲」、「小賤人」、「白癡」、「小三」。勝訴:被告給付資遣費言論涉及人格羞辱、欠缺性平意識,且持續時間長、次數多,構成重大侮辱。勞基法第14條第1項第2、6款
113年度勞訴字第225號(114/10/30)遭店經理霸凌(考核不公);副理教唆員工側錄言行、群組暗諷。駁回原告之訴:確認解僱合法霸凌申訴調查不成立;原告多次考核不及格,確有不能勝任工作之情形。勞基法第11條第5款
113年度勞簡上字第3號(114/10/30)主管強逼言語吆喝及職場霸凌;被迫簽署離職單。被上訴人部分勝訴:獲賠資遣費離職單上註明「受要求離職」,足徵無自願離職之意;上訴人違規事由證據不足。勞基法第14條第1項第5、6款
114年度勞訴字第76號(114/10/29)原告主張遭非法以「霸凌與性騷擾」為由解僱,強調事實未明。駁回原告之訴:確認解僱合法調查顯示原告對同事有肢體性騷擾、管理濫權等行為,情節重大,解僱合法。勞基法第12條第1項第4款
114年度救字第26號(114/10/29)雇主放任同事霸凌、誣指與同事有曖昧,隨後無端解僱。准予訴訟救助:暫免繳訴訟費主張之霸凌事實非顯無勝訴之望,且經法扶准予扶助。民事訴訟法第63條
114年度勞上字第61號(114/10/28)公司於職場不法侵害申復期未滿前即將其解僱,程序有瑕疵。上訴駁回:確認解僱合法上訴人寄送「能力智商差我很多」等貶低、恐嚇郵件,破壞秩序情節重大。勞基法第12條第1項第2、4款
112年度訴字第1367號(114/10/27)不服學校認定其在臉書稱同事「系上之恥」構成霸凌。駁回原告之訴:裁定駁回系爭函文僅係調查結果告知,為行政程序準備行為,非行政處分。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0款
113年度勞訴字第387號(114/10/23)主管將原告病徵張貼至群組;辱罵產品設計「每個都有問題」;郵件誣指原告恐嚇要殺主管。部分勝訴(被告應給付1萬元)張貼個人病假隱私至群組侵害隱私權情節重大;產品評論屬主觀工作評價。民法第184、195條、個資法
113年度訴字第670號(114/10/23)考核會依據錯誤資訊將其考績評為乙等;程序違法。原處分撤銷:撤銷考績乙等處分原告申請委員迴避,考核會未依法處理仍由該委員表決,程序具重大瑕疵。成績考核辦法第10、18條
114年度國審上重訴字第2號(114/10/23)因受妄想症影響,深信遭同事霸凌而持鐵鎚殺害對方。上訴駁回:維持無期徒刑被告雖受妄想症影響,但在計畫與執行過程中仍具備完整辨識與控制能力。刑法第271條第1項
114年度勞訴字第70號(114/10/21)被告無故將原告退出工作群組;刻意不安排出勤;拒絕提供職災團保序號。駁回(原告之訴駁回)霸凌主張多已在先前勞動調解中拋棄;拒絕提供序號屬債務不履行問題。民法侵權、勞基法、勞退條例
114年度勞訴字第125號(114/10/21)店長李OO逼迫離職、扣發年終;店長陳OO大吼羞辱、強迫加班。駁回(原告之訴駁回)扣發年終符合辦法;錄音顯示陳OO係因工作進度要求協助,難認有重大侮辱。勞基法第14、19、24條
114年度勞補字第137號(114/10/17)強制加班、參加團康;懷孕期間安排晚班致過勞;遭受職場霸凌之精神痛苦。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此為程序裁定,法院核定霸凌慰撫金請求之裁判費,命原告限期繳納。勞動事件法第12條
113年度勞訴字第420號(114/10/17)主管要求處理私人雜事;刻意將會議排在原告接送小孩時間;言語侮辱。駁回(原告之訴駁回)行政庶務重疊屬常態;主管調整會議具管理必要性,難認係刻意貶低。民法第184條、第195條
114年度勞專調訴字第1號(114/10/13)因向消防局求償遭報復;強制執行「走路巡邏」羞辱受傷原告;調解委員誤導法律觀念。駁回(原告之訴駁回)「走路巡邏」是為了防止騎車意外,對所有同仁皆同;解除契約及調解過程無詐欺。民法第88、92、74條
114年度勞簡字第15號(114/10/08)主管賴OO咆哮、模仿肢體動作嘲笑其身障;主管吳OO要求未達標須寫報告。駁回(原告之訴駁回)模仿動作是向同事提醒原告反應較慢以策安全,非惡意嘲笑;寫報告屬合理管理。民法第184條、第195條
113年度勞訴字第396號(114/10/03)主管否准病假並責罵;人資楊OO辱罵原告「討人厭」;雇主消極處理霸凌申訴。部分勝訴(被告應提繳退休金5,280元)疫情期間人力調度互有情緒言論,最終有准假;言論未達重大侮辱。勞基法第14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31條
113年度訴字第26號(114/10/02)主管因原告私接電源記過兩次;控訴內部管理衍生職場霸凌並經監察院糾正。駁回(原告之訴駁回)原告私用廠內電力充電屬實,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監察院糾正案與本件記過無因果。公務員服務法第20、21條
114年度聲自字第38號(114/10/02)被告王OO在網路評論聲請人是「飛安毒瘤」、「霸凌副機師」。駁回(聲請駁回)評論是基於聲請人自承要在考核中「磨利刀」對付下屬;飛安屬公眾利益,屬合理評論。刑法第309、310、311條
114年度上易字第281號(114/09/30)學生控訴教授霸凌:歧視日籍生、壓榨工讀生、在走廊嘲諷學生欠錢。駁回(維持原審駁回教授請求之判決)相關指控均有錄音證實;校方委員會亦認定原告持續貶抑嘲諷學生構成霸凌。民法第184條、第195條
113年度竹簡字第583號(114/09/30)同事萬OO用腳踹原告膝蓋致傷;造成失眠與恐懼,主張因霸凌不敢上班。部分勝訴(被告應給付100,780元)傷害行為明確;但精神病症就診與事故相隔過久,難認具因果關係。民法第184、193、195條
114年度勞訴字第137號(114/09/24)負責人配偶對女性說:「是來坐檯的嗎?」;總經理稱:「建議回家當千金小姐」。部分勝訴(被告應給付120,000元)「坐檯」涉及性騷擾;「千金小姐」屬情緒勒索並歧視女性,構成職場霸凌。性別平等工作法第12、27條
114年度勞訴字第11號(114/09/24)交付過重工作並夥同他人霸凌;未建置友善職場及申訴管道。部分勝訴(給付加班費;霸凌賠償駁回)霸凌部分證據不足,難認具違法性;加班費部分因雇主未備置出勤紀錄應承擔不利益。勞基法第24、39條、民法第184、195條
113年度訴更一字第51號(114/09/24)員工主張遭主管霸凌;主管不顧其患有適應障礙症仍指派輪值。駁回(原告之訴駁回)證據顯示原告在辦公室咆哮、抓住主管手臂不放並拒絕工作指派,記過無違誤。公務人員考績法、請假規則
114年度聲自字第159號(114/09/24)理事長自訴理監事指控其「霸凌」、「危害工會名譽」。駁回(聲請駁回)被告係因原告未經同意逕自召開記者會而緊急因應,主觀上無造假故意。刑法第215、216、217條
114年度勞訴字第58號(114/09/22)被告曾因霸凌領取55萬元慰問金並拋棄請求權,事後又檢舉違反和解。勝訴(被告應給付55萬元違約金)和解契約已明確拋棄一切請求權;被告事後檢舉違反契約誠信原則。民法第250、252條
114年度勞訴字第39號(114/09/18)塗OO在會議中辱罵原告「哭爸」,逼迫離職。駁回(原告之訴駁回)「哭爸」雖不雅,但係針對業績未達標之情緒性「嘆詞」,未達霸凌程度。民法第184、195條、職安法第6條
114年度勞訴字第38號(114/09/18)塗OO教唆柯OO於假日晚間撥打電話騷擾4小時,侵害「離線權」。駁回(原告之訴駁回)撥打電話係為合理公務聯繫,且原告可選擇靜音,非持續性霸凌。民法第184、195條、公司法第23條
113年度國簡上字第1號(114/09/17)遭受職場暴力;學校未依預防計畫成立法定調查小組。駁回(上訴駁回)雙方已達協談結果並書面道歉;學校未再組調查小組無怠於執行職務之情。國家賠償法第2條
114年度勞簡字第37號(114/09/16)佘OO百般刁難、言語羞辱;工作分配不公,原告總是接到需要過夜的出差。駁回(原告之訴駁回)LINE截圖無法證明刁難;出勤紀錄顯示工作分配難認具針對性。民法第184、188、195條
114年度勞訴字第221號(114/09/15)請求職場霸凌精神慰撫金13萬元及恢復僱傭關係。裁定(限期補繳裁判費1,600元)此為程序裁定,因原告變更聲明請求金額增加,法院命其補繳差額。勞動事件法第15條
114年度勞訴字第17號(114/09/12)因懷孕及育嬰假否准升等;復職後拒絕回復中心主任職,構成歧視與霸凌。駁回(原告之訴駁回)升等否准係基於外審專業意見;行政職務非當然職務,未回復不構成差別待遇。性平等法第7條、民法第184條
114年度台上字第1125號(114/09/11)升等申請遭決議不通過;指稱遭院長及院教評會委員職場霸凌。駁回(上訴駁回)升等未通過係因送審著作不符基本資格,屬程序處置,與霸凌行為無涉。國家賠償法第2條、民法第184條
113年度重勞上字第7號(114/09/10)遭同事毆打,公司未懲處對方;遭受雇主職場霸凌與刁難。部分勝訴(確認資遣合法,但被告應補付工資)霸凌部分難認有故意歧視;與同事毆打屬互毆;資遣合法係因互信基礎喪失。勞基法第11、16、24條
114年度勞補字第262號(114/09/09)請求恢復僱傭關係及職場霸凌非財產求償。裁定(限期補正)程序裁定,聲明未具體敘明霸凌行為之時間、地點及相對人具體行為。勞動事件法第18、22條
114年度勞補字第356號(114/09/04)店長藉機辱罵,人事課涉及年齡歧視與職場霸凌。裁定(限期補正)程序裁定,起訴狀應受判決事項聲明不特定,原因事實亦未清楚表明。民事訴訟法第44、249條
114年度勞訴字第10號(114/09/04)被告在會議影射原告為恐怖情人,構成職場霸凌。駁回(原告之訴駁回)案例為外部常見素材;原告在群組辱罵同仁為「綠茶」,反構成對他人霸凌。勞基法第12條第1項第4款
114年度勞上字第55號(114/08/26)陳OO主任違法調職、不公平考評;郵件稱其為「雇員」而非職稱,刻意查勤。駁回(上訴駁回)考評及分配屬主管職權;郵件用語雖未盡婉轉,但係針對職務指導。勞基法第14、17、19條
114年度救字第64號(114/08/25)聲請人主張配偶遭施OO霸凌及性騷擾導致失業,生活困難。駁回(聲請訴訟救助駁回)聲請人仍有約40萬元所得,裁判費數額非鉅,難認無資力。民事訴訟法第107條
114年度易字第1116號(114/08/21)被告李OO主張遭霸凌譏諷,恫稱:「不要把我逼瘋了,不然我就拿刀砍你們」。勝訴(被告犯恐嚇罪,處拘役40日)言詞客觀上使人心生畏懼;霸凌不能作為實施恐嚇行為之正當化理由。刑法第305條
114年度勞上字第67號(114/08/19)遭主管霸凌,強迫在績效表簽名、驅趕原告,致其情緒崩潰。駁回(上訴駁回)錄音未顯示具體霸凌;主管指責績效不佳屬考核權合理範疇。勞基法第11條、民法第184條
114年度勞訴字第22號(114/08/15)負責人涂OO因個人恩怨進行職場霸凌並惡意逼退。駁回(原告之訴駁回)錄音顯示兩造係因差旅費爭議達成資遣合意,無證據顯示意思表示受脅迫。勞基法第11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8條
113年度勞訴字第147號(114/08/15)參與工會活動遭不當考核,因發動機操作事件遭不當停飛記過。駁回(原告之訴駁回)考核係基於飛航安全作業疏失,非針對工會身分,難認有霸凌。民法第184、195條
113年度上字第629號(114/08/14)林OO主張其遭調查校園性騷擾係受到職場霸凌與誤導。部分勝訴(確認聘任關係存在)行政案件。認定性騷擾事實存在故解聘有效,但「溯及解聘」時點不合法。教師法第14、19條
112年度訴字第387號(114/08/14)主管李OO長期言語霸凌,休假不准導致原告在辦公室割臂自傷。駁回(原告之訴駁回)霸凌調查不成立;原告曠職40日屬實,免職於法有據。公務人員考績法第12條
113年度勞訴字第282號(114/08/14)舉報同事偽造簽名後,遭主管陳OO及同事罷凌排擠。部分勝訴(應給付加班費與差額)霸凌主張缺乏證據;資遣係因清潔工作多次疏失且拒絕轉調,合法。勞基法第11、23、38條
114年度原訴字第1號(114/08/11)被告甲向公司誣指原告張OO心理暴力及性騷擾,致被迫公開性傾向。駁回(原告之訴駁回)被告係依法提出申訴,調查認定原告行為確實構成職場霸凌及性騷擾。民法第184、195條
114年度勞抗字第51號(114/08/08)劉OO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以核對霸凌訴訟發言內容。勝訴(准予交付法庭錄音光碟)當事人為維護法律利益有權聲請法庭錄音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
114年度勞小字第24號(114/08/01)員工簡OO辱罵原告瘋子,主管在休假期間仍傳LINE交代勤務。部分勝訴(給付工資差額與加班費)原告未能舉證辱罵;休假LINE訊息多為排班確認,難認有勞務霸凌。勞基法第22、24條
114年度上易字第625號(114/07/31)謝OO對欲參與收款之員工施以責罵等霸凌以逼走員工。駁回(維持原判有期徒刑10月)被告侵占款項及竊取物資,霸凌係其隱匿犯罪手段之一。刑法第336、320條
114年度勞訴字第40號(114/07/31)限制工作活動;負責人要求在辦公室外罰站;播放佛經影片造成精神壓迫。駁回(原告之訴駁回)限制係基於廠區安全;罰站僅3分鐘未逾容許範圍;播放佛經時間極短。勞基法、民法第184條
114年度基小字第973號(114/07/30)被告不滿校長之霸凌,利用職務取得董事地址寄送申訴書。部分勝訴(被告應給付5,000元)被告利用職務之便取得聯絡地址並寄送郵件,違反個資法。個資法第2、5、29條
114年度勞訴字第24號(114/07/30)安排過重勤務致車禍;阻礙請假、鼓動同事孤立。駁回(原告之訴及執行聲請駁回)原告試用期表現不佳且失誤頻傳;資遣原因為「不能勝任工作」,非霸職霸凌。勞基法第11條第5款
113年度訴字第906號(114/07/30)被告提起虛構告訴並開記者會誣指原告為「狼師」,導致職場霸凌。駁回(原告之訴駁回)被告申告行為不具誣告之故意或不法性,不構成侵權。民法第184條
114年度勞訴字第74號(114/07/29)對新聘總幹事未盡把關,原告感受霸凌及差別待遇。部分勝訴(被告給付資遣費相關)原告未能舉證被告有何不法侵害名譽行為,新聘人員行為係合法行使權利。勞基法第22條、民法第184條
113年度勞訴字第27號(114/07/29)強迫簽署保密準則、霸凌並強迫接受非業務範圍工作。駁回(原告之訴駁回)主管指示任務未見強暴手段,屬一般工作指導;資遣係因業務緊縮。民法侵權、勞基法第11條
114年度勞抗字第9號(114/07/28)廖OO訴請資遣費並檢附「雇主職場霸凌總結」作為證據。裁定(廢棄原裁定,駁回訴訟救助)程序裁定。相對人具專業技能且非無資力,不得免繳訴訟費用。民事訴訟法第107、109條
114年度勞訴字第59號(114/07/25)主管稱「社會保護女生,請男原告忍一忍」;未調查完即調整座位限制動線。部分勝訴(被告甲應給付10,000元)「保護女生」言論帶刻板印象但未達歧視;賠償係因私自洩漏錄影侵害隱私。性平等法第12條、個資法第29條
114年度上易字第188號(114/07/24)林OO辯稱遭受職場霸凌,為逃避職場才請公假進修。駁回(維持刑事詐欺罪判決)刑事詐欺案件。被告以不實課表請公假事證明確,霸凌不影響詐欺罪成立。刑法第339條第2項
113年度勞訴字第331號(114/07/22)謝OO無故刁難並預警解雇;公司以未過PIP為由解雇,但表現優異。勝訴(確認僱傭關係存在)PIP計畫符合內部程序有重大瑕疵(無人資參與),且無法證明不能勝任。勞基法第11條第5款、民法第487條
111年度勞訴字第449號(114/07/18)總經理張OO辱罵「bull shit」;刻意刁難孤立致原告患焦慮與重鬱症。駁回(原告之訴駁回)鑑定顯示疾病與工作無顯著因果;言論雖尖酸乃針對公務之意見表達。民法第184、195條、職安法第6條
114年度勞訴字第221號(114/07/16)請求核發非自願離職證明書及職場霸凌精神慰撫金13萬元。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屬衍生之侵權訴訟,原告未繳足裁判費,法院命其補正。勞基法第19條、勞動事件法第15條
114年度勞補字第181號(114/07/16)受主管蔡OO職場霸凌請求賠償101萬;公司未為必要安衛措施。裁定(命補繳勞動調解費)起訴前應經調解,原告逕行起訴視為聲請調解,應補繳聲請費。勞動事件法第16條
114年度東簡字第82號(114/07/14)徐OO在臉書張貼不實貼文,指控原告評審黑箱、職場霸凌。勝訴(被告處拘役30日)被告未經合理查證即發表不實言論,足以毀損他人名譽。刑法第310條第2項
113年度簡字第402號(114/07/14)遭受職場霸凌及違法資遣;醫師未當面診斷且個資錯誤。駁回(原告之訴駁回)醫師認定疾患與工作因果關係不足,不符職業病;國賠移送民事法院。勞工保險條例第19、34條
113年度侵訴字第137號(114/07/10)被告強吻摸胸、強拉手碰下體;案發後原告遭受輿論壓力及職場霸凌。被告無罪原告指述情節矛盾;證人見雙方有說有笑,驗傷報告無拉扯傷。刑法第224條(強制猥褻)
114年度勞上易字第8號(114/07/08)遭恣意調動、冷凍職務、封鎖系統權限、監視器單獨錄影、主管言語威脅。部分勝訴(被告賠償20萬元)短時間多次違法調動且未開通必要權限,構成刻意敵對之霸凌致身心受創。民法第227-1、483-1條、職安法第6條
113年度勞上字第37號(114/07/08)由主播降職為記者屬重複處分;主張隨後之解僱屬違法解僱。駁回(上訴人敗訴)原告有污穢同事水晶球、擅關他人電腦等行為;公司調動合理,原告拒絕工作構成曠職。勞基法第10-1、12條
112年度訴字第54號(114/07/03)夏OO長期不實指責;醫院未開啟調查程序;考績丙等屬裁量濫用。駁回(原告之訴駁回)病假超過14日依法不得考甲;原告有早退、違規申請PCR等缺失。公務人員考績法第3、5、6、13條
113年度勞訴字第180號(114/06/30)擔任勞方代表後遭職務刁難與霸凌;公司以業務變更為由違法資遣。勝訴(確認僱傭關係存在)單一專案結束不代表業務性質變更,且公司未盡安置義務,違反最後手段性。勞基法第11條第4款、民法第487條
113年度勞訴字第297號(114/06/30)公司以「霸凌同事」為由不實解僱原告。駁回(原告之訴駁回)原告確有不回應訊息、拒交金鑰、咆哮、騷擾銀行人員等行為,情節重大。勞基法第12條第1項第4款
114年度勞訴字第40號(114/06/27)主張遭受主管莫OO及公司霸凌,請求賠償。裁定(再開言詞辯論)原告聲請法官迴避,在聲請終結前應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210、37條
113年度勞訴字第395號(114/06/27)主管項OO罵廢材廢物;主管吳OO以電玩命數威脅;長期遭孤立排擠。駁回(原告之訴駁回)無證據證明辱罵字眼;「三條命」屬電玩比喻,未逾合理管理範疇。民法第184、195條
113年度訴字第530號(114/06/27)沈OO臉書影射原告反覆騷擾、指稱在其他醫院有問題、擅自診斷精神特質。駁回(原告之訴駁回)被告言論屬醫療公務主觀判斷或善意評論;工作經歷不具隱私期待。民法第184、195條、個資法
113年度簡上字第145號(114/06/26)樊OO持刀攻擊同事,辯稱為長期職場霸凌所致。原判決撤銷,判刑5月及拘役40日雖不滿職場對待,但持刀行為嚴重危害安全;考量自首減刑。刑法第277、305、62條
112年度訴更一字第30號(114/06/23)遭醫院以「妄控霸凌」為由暫停業務;主張並無妄控,係糾舉違法。駁回(原告之訴駁回)原告與團隊衝突導致同仁離職;醫院為營運及安全調整其職務屬必要管理。醫事人員人事條例、公務人員任用法
114年度勞小上字第6號(114/06/23)蘇OO、楊OO職場霸凌;強令交出專利資料、阻礙獲取資訊。駁回(上訴駁回)上訴理由僅指原審認定錯誤,未具體指摘違背法令,小額程序上訴不合法。民事訴訟法第436-24、436-25條
113年度勞上字第27號(114/06/20)嚴OO多次調整職務致原告身心受創;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及薪資。部分勝訴(僅給付加班費,餘駁回)調整屬微調且內容輕鬆;原告誣陷主管、蒐集個資、私自錄音,解僱合法。勞基法第12、24條
114年度勞訴字第30號(114/06/20)主張因申訴霸凌遭違法資遣;認為業務性質並無變更。駁回(原告之訴駁回)雙方為定期契約,期限屆滿終止;原告領資遣費後才起訴有違誠信。勞基法第9、11條
114年度勞訴字第1號(114/06/20)被告甲OO恐嚇、指稱原告侵占;對財務狀況不作為導致原告受霸凌。部分勝訴(給付薪資,餘駁回)質疑財務屬職務監督;原告無法證明被告有指其侵占,且因果關係不明。民法第482條、勞退條例
114年度訴字第148號(114/06/19)將原告個資及錯誤指控散布臉書;向學生公開原告年齡及感情狀況。駁回(原告之訴駁回)官網公開資料不構侵害隱私;原告未能舉證被告向學生洩漏私事。民法第184、195條、個資法
114年度上易字第524號(114/06/18)被告于OO主張因受霸凌離職無業才行竊。判決有罪(處罰金3,000元)竊盜案。量刑時考量被告身心狀況及職場霸凌背景。刑法第320條第1項
114年度勞聲字第1號(114/06/18)因工會文宣遭第三人申訴霸凌致遭解僱;聲請定暫時狀態處分。勝訴(應繼續僱用並付薪)侮辱行為尚待審理,解僱合法性有疑義;考量勞方收入影響有繼續僱用必要。勞動事件法第49條第1項
114年度抗字第243號(114/06/12)遭以「霸凌案成立」為由調離園長職務。駁回(抗告駁回)調職屬聘任契約意思表示,非具規制效力之行政處分,不符停止執行要件。行政訴訟法第116條、教保服務人員條例
113年度勞簡字第135號(114/06/12)因動作慢遭排擠、不准入群組;被嚴重辱罵致心理創傷。駁回(原告之訴駁回)原告到職前即有憂鬱症,難認與職場行為有因果關係。民法第184條、職安法第6條
114年度上易字第262號(114/06/11)曾OO虛構性騷擾並申訴多名老師霸凌。判決有罪(處有期徒刑3月)虛構言論意在報仇;申訴經查屬刻意貼標籤行為,構成加重誹謗。刑法第310條第2項
114年度勞聲字第11號(114/06/11)聲請人劉OO聲請法官迴避。駁回聲請迴避應繳裁判費,經命補正後尚未繳納。民事訴訟法第77-19條
113年度訴字第13號(114/06/05)遭主管刻意嘲諷、頻繁換鑰匙、取消影印權限。駁回(原告之訴駁回)原告輔導個案時躺地吃東西,違反專業倫理且態度消極;解聘程序無濫用。教師法第14條
114年度勞聲字第10號(114/06/04)聲請交付調解期日法庭錄音光碟。駁回(聲請駁回)調解程序非屬法庭開庭,不適用規定。法院組織法第90-1條
114年度勞聲字第9號(114/06/04)聲請交付言詞辯論期日法庭錄音光碟。駁回(聲請駁回)筆錄已載要領,且聲請人未敘明具體「法律上利益」之必要性。法院組織法第90-1條
113年度重勞上字第15號(114/06/03)未受邀會議、未寄賀卡或歡送會,故意孤立。駁回(上訴駁回)賀卡或歡送會屬企業管理範疇,不構成霸凌。民法第184、195條
113年度訴字第1207號(114/05/28)甲OO在臉書虛構原告內定、以圖諷刺;丙、乙留言辱罵「靠奶」。勝訴(被告等應賠償)「內定」、「靠奶」屬貶抑人格謾罵;霸凌申訴不成立對法院無拘束力。民法第184、195條
113年度勞訴字第43號(114/05/28)檢舉同事遭霸凌,主管反應未果致身心俱疲。駁回(原告之訴駁回)兩造已於調解時就資遣合意,原告既已領資遣費,不得再主張僱傭關係。民法第153條第1項
114年度重勞訴字第5號(114/05/27)遭店長霸凌、安排長期從事雜務。駁回(原告之訴駁回)雜務本屬門市員工範圍,無證據證明霸凌;慰撫金部分重複起訴。民法第184條、職安法第6條
113年度重勞訴字第13號(114/05/23)未經同意調動職務、記過逼離職;指派工作改善計畫。駁回改善計畫為合法管理;原告動輒指控霸凌並拒絕任務,破壞紀律。勞基法第12條
113年度勞訴字第137號(114/05/23)申訴主管張OO霸凌,卻被以不適任調職解僱。駁回(原告之訴駁回)原告常嘲諷同事且工作消極拒絕調職,反而是原告霸凌他人。勞基法第11條第5款
113年度上字第334號(114/05/22)李OO主張因職場霸凌致心理影響而犯殺人案。撤銷原判,發回更審原判死刑未依憲法解釋調查教化可能性,亦未完整鑑定霸凌對人格之影響。刑法第271、57條
114年度勞執字第17號(114/05/22)公司主張調解約定不得申訴,原告再提調解違反保密,聲請執行違約金。駁回強制執行限勞資爭議給付;懲罰性違約金應另循訴訟。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60條
113年度家親聲抗字第65號(114/05/22)主張遭霸凌致精神不佳,聲請免除扶養義務。駁回診斷書僅載不宜壓力大,無法認定喪失工作能力。民法第1114、1118-1條
113年度勞訴字第42號(114/05/22)主管辱罵「亂做」、「白目」;文件惡意退件。駁回主管係基於指揮權針對品質指摘,不構成重大侮辱或霸凌。勞基法第14條
113年度國字第3號(114/05/16)工作過量、要求公文沒寫完不准下班;請假遭羞辱「生病很大吼」。駁回原告承辦量最少;要求加班係針對逾期公文之合法監督。國家賠償法第2條
113年度訴字第245號(114/05/15)鄉長進行職場霸凌(降考績、不補人力)。勝訴(撤銷原處分)評定考績未載具體違失,引用非當年度行為,屬恣意裁量,程序有瑕疵。公務人員考績法
113年度訴字第259號(114/05/15)被控性騷擾遭懲處,主張屬私人社交且不成立。勝訴(撤銷原處分)被告機關懲處之前提(性騷擾成立)已被撤銷,事實認定有瑕疵。公務員服務法、性騷擾防治法
113年度勞訴字第232號(114/05/13)主管貶低成果、禁止翻筆記、威脅資遣;設定不合理限時測驗。駁回原告績效墊底且資安違規;主管要求屬管理。勞基法第11條、職安法第39條
113年度訴字第156號(114/05/08)不服調查認定成立性別歧視與職場霸凌。駁回調查報告僅屬行政調查;應針對後續免職處分提起訴訟。行政訴訟法第107條
114年度上易字第584號(114/05/07)拍下電腦中罵其神經病之對話向公司申訴。駁回(維持無罪)辦公室電腦無合理隱私期待;拍照係為蒐集霸凌證據以維權。刑法第315-1、318-1條
114年度再更一字第1號(114/05/06)長官曾罵「他媽的」,構成職場霸凌。駁回言論僅係口頭禪且已致歉,不構霸凌;原處分「妄控霸凌」無誤。行政訴訟法第273條
114年度小字第1號(114/05/06)被告陳OO虛假申訴霸凌,侵害名譽權。駁回被告基於主觀認定而救濟,申訴行為不具不法性。民法侵權行為
114年度易字第536號(114/05/06)被告阮OO動態辱罵同事「口吃」、「大唬」。無罪被告因主觀認遭霸凌而評論;用語未逾合理忍受範圍。刑法第309、310條
113年度竹簡字第14號(114/05/05)臉書指稱「職場霸凌」、「湖口鰲拜」;被告涉及推擠受傷。勝訴(拘役20日及徒刑3月)僅憑口角即認定霸凌,公開個資損害名譽;推擠致人受傷。個資法第41條、刑法第277、310條
114年度勞專調字第66號(114/05/02)主張遭楊OO等三人職場霸凌請求賠償。裁定移送管轄侵權地及被告住所地在台北市,移送台北地方法院。勞動事件法第15條
113年度易字第467號(114/04/30)主管辱罵「賤」、「薪水小偷」,被告錄音。公訴不受理雙方達成調解並撤回告訴。刑事訴訟法第303、238條
114年度勞全字第1號(114/04/30)調派廚餘回收致受傷認屬霸凌。勝訴(定暫時狀態處分)職災醫療期間遭解僱違反勞基法;為維持生計有必要。勞動事件法第49、13條
114年度自字第1號(114/04/30)被告指控被迫洗碗、倒垃圾及雇主稱員工「坐檯」。無罪被告所言具事實根據(確有洗碗);屬對職場爭議之合理評論。刑法第310、311條
113年度勞訴字第106號(114/04/29)遭資深人員拒絕指導、情緒責難與孤立。駁回(原告之訴駁回)原告能力與履歷不符;雇主已盡輔導義務,查無霸凌證據。勞基法第11條第5款
114年度勞訴字第40號(114/04/28)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及霸凌精神賠償8萬元。補正裁定(命補裁判費)原告起訴未繳足裁判費,法院命其限期補繳。民事訴訟法第77條
113年度簡上字第334號(114/04/25)洩漏原告拒絕醫療諮商內容並公布。駁回(上訴駁回)屬職務處理必要;原告涉及指責同仁貪汙等霸凌他人行為。民法第184條、個資法
113年度勞訴字第18號(114/04/25)主管攻擊學歷、限制飲水如廁、拖出無塵室。駁回(原告之訴駁回)未能舉證具體霸凌;原告於公司自傷、破壞信賴,資遣合法。勞基法第11、13條
114年度聲自字第29號(114/04/24)被告指訴原告職場霸凌、不當解僱、性騷擾。駁回(聲請駁回)被告言論基於真實經歷,涉及勞資糾紛,受言論自由保障。刑事訴訟法第258條
112年度簡上字第275號(114/04/24)冒用原告名義檢舉違規、利用職權逼離職。駁回(維持原審賠償10萬)冒用個資屬實;但離職係因違反出勤規定受懲處,霸凌不採。民法第184、195條
113年度訴字第3025號(114/04/24)被告指稱系主任霸凌教授、壓榨學生。駁回(原告之訴駁回)調查認定原告確有辱罵學生、要求陪玩等霸凌事實。民法第184、195條
114年度全字第14號(114/04/23)不服因霸凌同事遭解任園長,請求回復職務。駁回(聲請駁回)改任教師薪資未減無急迫性;公共利益優先。行政訴訟法第298條
113年度勞訴字第32號(114/04/21)主張寫工作日誌是專業訓練而非霸凌。駁回(原告之訴駁回)原告咆哮辱罵下屬、排除群組及冷凍工作,構成霸凌。勞基法第12條第1項第2、4款
113年度訴字第260號(114/04/17)稱同事「清潔工」、傳話孤立,主張是玩笑。駁回(原告之訴駁回)言詞鄙夷、刻意孤立,構成職場霸凌,記申誡處分合法。公務人員考績法第12條
113年度勞簡字第102號(114/04/17)遭刁難、孤立、剝奪資源、當眾羞辱。駁回(原告之訴駁回)郵件顯示係針對工作態度,措辭未過激,不構成霸凌。民法第184、195條
112年度婚字第16號(114/04/14)被告情緒不穩、監控並在同公司實施霸凌。勝訴(准予離婚)被告實施情緒勒索與精神監控,感情已生破綻。民法第1052條第2項
114年度勞訴字第109號(114/04/07)調職後未佈達、繞過原告介紹新人。裁定移送管轄侵權行為地位於汐止區,移送士林地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
110年度國字第16號(114/04/07)舉報同事霸凌,卻被以「妄控攻訐」記大過。駁回(原告之訴駁回)處分雖撤銷但不代表具故意過失;未能舉證具侵害惡意。國家賠償法第2條
111年度訴字第28號(114/04/02)將業務移交年輕人、給低考績、不派工。駁回(原告之訴駁回)考績差係因不回報進度、工作草率,與年齡無關。中高齡者就業促進法
114年度訴字第191號(114/04/02)主管稱「兩不同掛」、請假期間至住處門口。駁回(原告之訴駁回)「不同掛」屬意見表達;至住處談公事未侵入私領域。民法第184、195條
114年度勞小字第1號(114/03/31)請求職場霸凌損害賠償10萬元。補正裁定(命補上訴費)未繳足第二審裁判費,法院命其限期補正。民事訴訟法第436-32、442條
113年度訴字第7041號(114/03/31)洪OO教授誣指原告強行闖入研究室;指述原告如黑道「學務長把風」。駁回(原告之訴駁回)被告所言源於校長選舉紛爭親身經歷,非全然無據。民法第184、185、188、195條
112年度勞訴字第272號(114/03/28)主管於會議中稱「不照照鏡子」;提告後遭報復解僱、苛扣獎金。部分勝訴:補足勞退及加班費原告對主管督導採取敵對狀態,資遣合法;僅獎金計算有誤應補足。勞基法第11、22條、勞退條例第31條
113年度訴字第263號(114/03/27)遭導師霸凌:不准交作業、強迫補考、慫恿投訴;打斷原告發言。駁回(原告之訴駁回)原告確實有教學疏失,與霸凌無關;程序合法。公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第6條
114年度勞簡聲字第1號(114/03/27)被詹OO以拳頭揮嚇;店長散布原告精神有問題之謠言。勝訴:准予保全證據已就遭霸凌事實為相當釋明,監視畫面有滅失之虞,准予保全。民事訴訟法第368、370、371條
114年度基小字第106號(114/03/25)抗辯遭職場霸凌及非法資遣致無力還款。部分勝訴:駁回部分請求霸凌為執行問題,不影響債務履行,惟部分契約條款應修正。民法第345、367、389條
113年度訴字第13號(114/03/21)被告成立因應小組對原告調查並停聘;勞動部檢查認違反職安法令。駁回(原告之訴駁回)原告涉嫌對學生霸凌,停聘調查程序合法,且發給半薪已具保障。教師法第22條、校園霸凌防制準則
113年度勞簡字第131號(114/03/21)工地主任罵「你是白癡嗎」;被踢出群組;強迫操作非職務機器致傷。部分勝訴:連帶賠償8萬元被告承認為溝通多次辱罵,已貶損個人評價,構成言語霸凌。民法第184、188、195條
113年度重勞訴字第10號(114/03/21)未經同意調動且職務被架空;遭同事訕笑及霸凌。駁回(原告之訴駁回)未依規填寫加班單;未提出證據證明霸凌與損害關係。勞基法第55條、勞動事件法第38條
114年度侵上訴字第23號(114/03/19)被告康OO假借按摩強行猥褻;案發前曾因職場霸凌就醫。駁回:維持有期徒刑1年告訴人指證詳盡且有就醫紀錄佐證,強制猥褻犯行明確。刑法第224條
112年度竹勞簡字第15號(114/03/14)顯不相稱工作量;指摘有病;惡意輪調座位、考績最末。駁回(原告之訴駁回)時數與同仁相近;考績及座位異動屬管理權限,未能證明霸凌。民法第184、188、195條
113年度訴字第686號(114/03/13)遭總隊長霸凌;評論升遷文章被記過;考績會程序違法。部分勝訴:處分撤銷未讓當事人閱覽調查報告,且利害關係人迴避程序有瑕疵,違正當程序。警察人員獎懲標準、公務員考績法
114年度勞小字第1號(114/03/13)濫用考績權;命原告搬運100公斤年鑑並斥責;涉及冒犯、孤立。駁回(原告之訴駁回)主管對考績評斷、命分擔搬運屬合理職權,未證明敵視行為。民法第184、188條、職安法第6條
113年度易字第287號(114/03/12)抗辯遭霸凌:強迫下班開會、被踢出群組、拒絕溝通。無罪被告言論係因親身經歷,對主管能力之質疑屬個人意見表達。刑法第310、311條
113年度訴字第127號(114/03/11)檢舉主管後遭報復;主管於午休期間觸摸胸部及背部。駁回(原告之訴駁回)錄音顯示係為道歉贈送水果,無性意味;反應不符合理被害人標準。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2條
112年度重勞訴字第3號(114/03/10)惡意調任、降薪、冷凍;命原告撰寫專業文件、搬運鋼瓶致重鬱。駁回(原告之訴駁回)鑑定認重鬱與調動無關;權限控管及搬運屬合理業務。勞基法第59條、民法第184條
113年度稅簡字第12號(114/03/10)遭受霸凌及惡意資遣致扣繳稅額有誤,請求退稅。駁回(原告之訴駁回)應向正確管轄機關請求;國稅局無權查核雇主是否違反勞基法。稅捐稽徵法第28條、行政訴訟法第5條
112年度勞訴字第117號(114/03/07)濫用考績權、剝奪成果;惡意調動、言語威脅;對申訴未積極調查。駁回(原告之訴駁回)調整屬管理權;原告與主管溝通成本過高,難認行為逾越範圍。民法第184條、職安法第6條
113年度訴字第107號(114/03/06)長期言語霸凌、不分日夜交辦工作;遭主管封鎖Line。駁回(原告之訴駁回)重鬱症非屬不能處理事務之「急病」,核予曠職無違誤。公務員服務法第11條
110年度重家繼訴字第35號(114/03/05)言語侮辱父親「書讀得少」;長年不聞不問、曾毆打父親。確認繼承權存在證據顯示原告仍有奉養;重大虐待之事實證據不足。民法第1145條第1項第5款
113年度重勞訴字第11號(114/03/04)經理強力施壓;訂立不合理PIP指標逼迫離職。駁回(原告敗訴)PIP指標係管理權限且經討論;申訴調查程序合法,與霸凌無涉。勞基法第14條、職安法第6條
114年度勞全字第1號(114/03/03)遭組長恐嚇辱罵、公然侮辱;非法解雇且未經輔導。駁回(假處分聲請駁回)原告多次不服從調度並與同事衝突,未能釋明有勝訴之望。勞動事件法第49條
113年度訴字第377號(114/02/27)被以違反廉政規範懲處;調查涉及霸凌等不實指控。駁回(原告敗訴)核心理由為收受贊助費未申報;霸凌指控不影響違規事實認定。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
112年度重勞訴字第54號(114/02/27)取消入學優惠;公用密碼更改為貶抑詞彙;授課更換至狹小教室。部分勝訴:確認僱傭及薪資密碼更改係隨機產生;其餘措施屬教學考量,未達持續性霸凌。勞基法第24、38條、民法第184條
113年度勞訴字第197號(114/02/25)於船上遭大副及二副職場霸凌及羞辱致請辭。駁回(原告敗訴)原告係自行以不適任辦理離職,且未能舉證霸凌事實。勞基法第13、59條
114年度勞抗字第7號(114/02/24)遭指控對下屬有不法侵害而免職,主張無霸凌行為。抗告駁回:維持准予假處分是否確有霸凌仍待審認;基於保護勞工生計,准予訴訟期間繼續僱用。勞動事件法第49條
112年度訴字第243號(114/02/20)遭同事肢體性騷擾;遭主管言語及肢體性騷擾與霸凌。部分勝訴:撤銷原審定參加人拖延調查且調查空泛,主管已承認為拍肩,公司認定卻不成立。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3條
113年度上字第1177號(114/02/18)遭洪OO貼文指稱「比鬼還可怕」、「找人搞死學姐」。駁回(上訴人敗訴)LINE對話未散布;臉書貼文未指名道姓,屬心情抒發。民法第184、195條
113年度再字第7號(114/02/14)被告科主任以「他媽的」拍桌痛罵,構成霸凌。駁回(再審原告敗訴)被記過係因其臉書發表負面文章;新證據不足以動搖原判決。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13款